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智汇大叔)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解读
企业集团“资金池”概念
资金池,也称现金池、现金总库,是企业集团把集团内成员企业的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的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是企业集团集中和管理资金的重要工具。
![]()
企业资金池可以帮助集团企业协调各种内部资源,将外部融资变为内部共享资源,从而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
“资金池”政策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向世界舞台,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开放,吸引和培育了一大批跨国公司。为提高跨境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在华展业兴业,外资跨国公司提出集中运营资金的要求。同时,中资企业到国外投资设厂、开拓境外市场,进而实现全球运营布局,但营运资金短缺、境外融资途径受限制约了境外中资企业发展。伴随着自身跨境投资和贸易的日趋活跃,中外资跨国公司加大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统筹调度运营的需求应运而生。
2005年
一是个别区域实施改革。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上海市分局在浦东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允许跨国公司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对境内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同时可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集中管理境外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
二是境内外币资金池初步构建。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印发),进一步明确境内成员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和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运营方式,对基本原则、业务结构、审核程序等内容加以规范。
2012年
一是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创新试点。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率先在北京、上海等地选取部分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二是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管理框架初步形成。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文印发),在2012年以来试点经验基础上,就业务备案、账户管理、收支范围、额度核定、集中收付、净额结算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期间,跨境人民币资金池试点实施。2014年,上海自贸区率先试点跨境人民币资金池。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推进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2016年: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外汇便利化改革要求,积极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
从“外汇资金”到“跨境资金”的变化,意味着跨境资金池正式迈入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的新篇章。相较此前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政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亮点主要有:
一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
二是按照内外资一致要求,对外债和境外放款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在集中额度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
三是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办理逐笔登记。
四是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五是支持跨国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合作银行,取消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限制。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深圳开展首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并于2022年将试点扩围至10个地区。2025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天津、湖北、四川、厦门等地部分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
1、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条件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主要面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具体准入要求为: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国际收支规模≥等值70亿元人民币且营业收入≥等值10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等值20亿元人民币。
![]()
2、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主要内容
一是适度调整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可以分别在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3.5倍和0.8倍以内融入外债、开展境外放款,在稳慎经营理念基础上提升跨境投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
二是进一步便利资金划转和使用。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三是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对外债和境外放款实施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在计算外债或境外放款余额时,引入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并按照“本币优先”原则,鼓励跨国公司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
四是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允许主办企业对资金池名单内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间贸易项下往来资金进行集中收付,该业务占用资金池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