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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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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营商环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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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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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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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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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7章65条,涵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要素环境、开放环境、法治环境等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涉及的各个领域都进行了制度化规范。
落实全国统一市场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等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招商引资政策,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并执行,禁止违法违规给予财政、税费、用地等政策优惠行为,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脱离实际给予过高承诺等恶性竞争行为,不得突破资源环境制度和政策规定。招商引资成果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发挥联系民营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诉求,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对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研究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企业和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和纠纷处理等服务。
加快推进数字政务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系统联通、数据共享、并联审批等方式,实现服务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容缺事项承诺办理、异地事项跨域办理、政策服务精准办理,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经营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全程网上办、征纳互动办、自助便利办和线下窗口办等多元化办税服务体系,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与经营主体代表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经营主体困难和诉求,依法帮助经营主体解决困难,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解读涉及经营主体的政策,全面、及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未纳入预算或者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工、采购,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或者服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经营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保障提升全面要素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障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数据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发展政策,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加快要素市场改革,提升要素配置效率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优化对用地规划、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和服务。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模式,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利率定价管理,合理确定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就业信息资源,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匹配;健全人才流动服务机制,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职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跨区域互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培养与经营主体需求相适应的产业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推动经营主体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提高经营主体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畅通现代物流服务网络,发展多式联运综合经营服务模式,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物流服务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物流与产业融合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应当健全能源建设、运行、价格调控工作机制,建立多元化能源供应和完备的能源储备体系,探索综合能源管理新模式,优化水、电、煤、气等资源性产品交易和供应制度,减少交易和供应中间环节,降低用水、用能成本,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服务。
高水平推进开放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实现内引外联、双向开放、互利共赢。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重点开发开放平台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自治区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相关投资性公司设立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等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发展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绿色贸易和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拓展销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
●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海关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规范口岸收费,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等部门应当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提高货物流转效率,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建立健全优化法治环境
●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科学性、合法性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加强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确保各项政策衔接、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合理确定涉企行政检查方式与频次,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扫码入企”检查,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标准、程序,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得违规异地检查。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建立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信用修复相关规定,优化内部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和维权援助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加强知识产权跨区域执法协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惩治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依法对涉及经营主体的行政执法、侦查、审判和执行等活动开展法律监督,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及时答复,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鼓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帮助排查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提供风险防范措施和法律建议。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法违规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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