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物业服务关乎每一位业主的生活质量,而当业主对服务不满意时,能否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表达抗议?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小区业主。2009年11月14日,张某的丈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1.1元/月/平方米收取。后张某通过继承成为该套房屋的实际产权人,2020年1月1日起至今,张某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3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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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物业服务不达标,包括小区垃圾清洁不到位、监控、楼道灯等设施无人修缮、广告费、停车费等公共收益不透明。而且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被告屋顶安装电信信号塔,干扰其正常生活。原告并未提供完整的物业管理服务,无权收取物业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某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张某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虽于2021年经重新招投标继续经营,但并未变更物业费标准,故对某物业公司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支付物业费,法院予以支持,物业费可计算至2025年8月31日止共5030.00元,后续服务费用某物业公司可于发生后另行主张。
关于张某提出的物业服务瑕疵,法院认为,其举证的电梯灯、房顶安装信号塔等照片、视频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故其作为减免物业费的理由和凭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取得业主认可;小区业主亦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达成双向奔赴,共创美好生活。故基于促进小区和谐发展考虑,法院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5030.00元;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合同是确定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业主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如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通过正当渠道沟通、投诉或诉讼解决,而非简单拒交物业费。单方面拒交可能面临被诉风险,甚至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物业公司也应不断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特别是对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如公共区域维护、收益公示等,要做到公开、及时、透明。只有物业与业主相互理解、良性互动,才能共建和谐、舒适的小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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