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迷信类诈骗?
迷信类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以封建迷信的手段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活动,骗取受害人公私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常见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冒充“道长”“得道高僧”等,做法事敛财
(二)在公开场合高价售卖所谓“开光”法器,称能消灾避祸。
(三)通过办学、开课等形式售卖对身体有好处的药品或者疗愈课程
二、通过封建迷信行为获利的辩护要点
(一)迷信活动中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因对方欺骗行为产生的错误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封建迷信活动获利的行为,存在不同的认定和判决。例如有法院认为,算命、占卜等迷信活动在现实生活中颇为普遍。这些活动利用人们对未来美好愿望的追求,制造虚假的希望,诱导人们相信命运可以改变。如果这些活动中涉及部分金钱交易,通常不被视为具有欺骗性,因此一般不会被定性为犯罪。
时至今日,尽管封建迷信与现代科学理念相悖,但现实中,此类活动广泛存在。无论是在宗教场所还是民间,例如宗教活动中的高额费用收取,风水先生提供“风水”服务;还是在线上平台,如网站、APP、社交媒体账号等,都有大量运营掺杂非科学原理内容的账号,其中许多账号通过这些内容获利。鉴于这种现象的普遍性,对于这些行为不宜轻易定性为犯罪,否则可能会导致打击范围过于广泛。
(二)带有迷信要素的提供者若具备一定身份且索求的财物金额相对合理,不应评价为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盈利的多少并不是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有人成立公司,并与他人合作,以封建迷信活动作为盈利手段,同时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已经依法备案、注册或公示(例如和尚、道士),并且他们的盈利行为是基于明确的报酬标准,没有漫天要价或超出常人理解的范围,那么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为普通的商业活动来评价,而不是直接定性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来骗取财产。
(三)具有被法律认可神秘色彩身份人员从事与其身份相符的宣讲、传教活动不属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的欺骗行为
如果封建迷信活动的实施者并非使用虚假身份,而是真正的宗教行业从业者,如道士、僧侣、居士或自行出家修行者,并且隶属于合法的道观或寺庙,且在活动中利用了人们对未来的美好期望制造幻象,这样的行为应当不被视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四)罪轻辩护方面,不具有相应身份的人举行迷信活动收取他人财物的,可以成立非法经营罪
即便封建迷信活动涉及非法获利,将其定性为诈骗罪并不妥当,而应考虑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和处罚。在实际案例中,情况复杂多变。例如,非宗教人士张三与具有宗教资格的李四(如道士、僧侣)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吸引客户,并以合理价格销售封建迷信服务(包括算命、占卜、法事等),最终由李四这样的宗教专业人士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活动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封建迷信获利活动的评价,不应孤立看待张三和李四的行为。从整体行为来看,张三通过吸引客户,利用人们对未来的美好期望制造虚假幻想,而李四这样的宗教专业人士则实施封建迷信活动并获得利益。这属于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更应被视为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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