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员工配偶持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审理规则
配偶行为与员工存在实质牵连,员工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阅读提示
员工在职期间,配偶设立或持股与任职单位业务相同的企业,该行为是否会构成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该员工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在审查此类案件中,法院会重点关注什么?该类员工被起诉后,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员工隐蔽竞业行为的审查规则。
裁判要旨
若配偶行为与劳动者存在实质牵连关系,行为间接与劳动者自身技术有关,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可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基本案情
1. 2015年6月1日,被告韩某某进入原告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石英加工环节最为关键的旋盘加工。旋盘加工生产的产品单价价值高,工艺流程复杂。
2.原告是一家主营石英制品的公司,具有独特加工工艺,故对从事石英加工生产的员工具有高度保密性的要求。在韩某某入职期间,原告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培训,并与韩某某签署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合同。韩某某作为原告的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纳入原告股权激励范围。2019年9月30日,韩某某离职后,原告根据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韩某某按时足额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费用。
3.韩某某系王某丈夫,参与设立与经营江苏某石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完全一致,该公司的股东之一是韩某某之妻王某。
4.原告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1617966.2元、返还违约期间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24560元、返还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100000元。
5.韩某某辩称:同意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9月30日,韩某某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无须支付违约金、返还收益。
6. 2020年9月30日,金山区法院判决韩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9月30日止,韩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20000元,返还原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7273.79元。一审判决后,韩某某提起上诉。
7. 2021年1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韩某某妻子设立持股同类企业,能否认定离职员工韩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裁判观点
一、韩某某属于竞业限制适用人员。
金山区法院认为,韩某某在实业公司处从事旋盘技术岗位,接受实业公司培训,工作中有接触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的便利,且基于其核心业务(技术)人员身份获得股份,故系竞业限制适用人员。
二、韩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金山区法院认为,根据实业公司提供的石英公司工商登记所载经营范围,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石英公司设立时股东之一为韩某某前妻王某,韩某某不可能对大额家庭投资毫不知情,韩某某亦无证据证明该期间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在无证据证明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认定系夫妻共同行为;其次,王某作为配偶,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及保密合同事实应当明确知晓。二人于2019年9月及10月底相继从实业公司离职,石英公司成立于次年1月,故实业公司有理由相信韩某某离职是为创立石英公司;再次,王某并不知晓石英加工技术,虽其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但未有实际出资,且其以0元价格转让其股份,故基于韩某某技术入股的可能性较高。实业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韩某某存在隐蔽竞业行为。对于韩某某是否直接参与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等确有取证难度,而韩某某未有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综合认定韩某某存在竞业行为。
三、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酌情调整至120000元。
金山区法院认为,韩某某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结合其原职务、收入情况及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不长、石英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对实业公司造成损失不大、实业公司支付韩某某的补偿金标准仅为最低工资,且实业公司并未就违约金约定数额合理性及特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进行充分举证等情况,酌情调整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为120000元。
综上所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沪01民终13707号]
李营营律师点评
一、根据我们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大家分享有效论证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具体步骤。
论证员工通过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设立、持股同类企业,经营同类业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逻辑。
第一,首先关注该员工在企业的岗位、身份、角色、工作内容,是否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负有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特定时间内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关注该员工亲属设立同类企业的时间点,是处于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如果是离职后,则需要关注企业是否依照协议约定向该员工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该员工是否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组织证据证明该员工与在同类企业持股人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如果是配偶关系,法院可以认定该员工对于配偶的大额家庭投资行为知情,除非该员工能够证明彼此财产相互独立,否则法院将认定其配偶投资设立企业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行为。
第四,由于两者系配偶关系,那么可以推定配偶对于该员工在原单位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应为明知,推定两者之间存在共谋故意。
第五,关注配偶的角色、身份,是否有从事同类经营活动经验,是否具有相关技术或者市场能力,推定该员工在新企业中的角色和可能性。
第六,向法庭充分释明原告对于被告是否直接参与公司设立以及生产经营取证难度非常大,已经达到初步举证之程度。
在做好上述6个方面的论证后,开始做最后一步工作,那就是要求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被告对上述事实与推定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应当综合认定该员工存在竞业行为。
二、根据李营营律师团队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大家分享评估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违约金的金额。
关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违约责任承担规则,一般情况下,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其他文件中会事先约定好违约金,将违约金设置为一个比较高的金额,如年收入的10倍或者100万,以降低员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时间内前往同行企业从事相同工作,或者员工通过他人设立同类企业从事竞业活动的可能性。问题的关键在于,高额的违约金约定条款后续在诉讼中被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客户应当如何准确评估后续的诉讼结果呢?根据我们办理类似业务的经验,要准确评估法院最后支持违约金的金额,重点要看以下几点要素:员工原来的职务、收入、未履约期限、新公司设立对于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及原告为员工支付的补偿金金额高低,如果原告向员工支付的竞业补偿金仅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会大大拉低违约金被支持的金额。这意味着,在此类案件中,原告不要对最终获赔的金额有太大期待,除非此前已经对该员工自身进行了高额投入。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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