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申请破产,并不意味着您的债权必然无法收回。破产法设立了明确的清偿顺序,确保债权在法定框架下得到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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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的法定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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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的优先性
如果您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那么您就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债权人既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可以就担保物变卖的财产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财产的价值需经合法评估,高出担保债务的部分将计入破产财产,不足部分则按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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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关键权利
债权申报权利: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这是参与破产程序的基础。
担保物权的行使: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就特定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会议参与权:债权人依法享有对破产财产处理、变价、分配方案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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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权利保障
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的权利仍可能得到保障: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自身财产不足,您仍可向其他责任主体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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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面对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了解自身在清偿顺序中的位置,积极行使法定权利。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序分配,即使破产程序终结,仍可依法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债务人申请破产并不意味着债权必然灭失,而是开启了依法公平受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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