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说“细节决定成败”,很多时候看似某种规格型号的“鸡汤”,但在多方因素盘根错杂的消防技术服务领域里面,若有些因素未能及时理顺,执业行为一不小心就触碰违法底线,而这些行为,通常是容易忽视的细节问题,常被从业机构及其人员以为是“小事”。经常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同行都清楚,这些“小事”其实就是细节,可能不会成为机构造成“生死存亡”的关键,除可能造成该项目白干外,但却能给从业带来不少的麻烦。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消防〔2024〕44号)。
细心的朋友已经注意到,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共有27类,而符合“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如下3种适用情形,但从“当场改正”,是否可以认为上墙公示牌“懒得钉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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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全过程,都应当依法依规、按照标准执业。接下来看几起容易忽视的违法行为案例:
案例1
案由:不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违法行为:未对水泵接合器进行检测、未对室外消火栓进行检测
2025年4月,黑龙江某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对一小区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未对水泵接合器进行检测、未对室外消火栓进行检测。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该公司被罚款4.16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某被罚款0.81万元,被处罚结果通过“信用中国”平台向社会公示。(来源:哈尔滨消防)
案例2
案由:出具虚假文件
违法行为: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检测结论为合格
2024年7月,宁夏某消防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2月份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控制室的多项检测结论为合格,但该单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所列事实不符。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该公司被罚款5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罚款1万元。(来源:银川消防)
案例3
案由: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违法行为:与委托人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2025年7月,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与委托人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公司被罚款0.31万元。(来源:海口消防)
案例4
案由: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违法行为:监控发现未到场
2024年7月,某消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可能存在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问题,经调查被发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中项目负责人笔迹前后不一致,随后执法人员查看监控后被证实。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该公司被罚款0.2万元。(来源:太原消防)
案例5
案由:未按照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违法行为: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2024年9月,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对某公司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过程中,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0.2万元。(来源:津南区消防支队)
案例6
案由: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违法行为:未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
2025年7月,温州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该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罚款0.1万元。(来源:温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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