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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专利代理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不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对于这样的问题,申请人往往不知道如何应对,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从哪一方面来进行争辩,最终往往导致申请被驳回,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针对这样的问题,本文试通过如下的分析来寻找到一种可行且合适的应对方法。
专利答复,证据先行!在专利答复的过程中,证据至关重要,不论是答复创造性问题,还是本文中的保护客体的问题,证据都起着决定性作用。老话说得好“空口无凭”,只有把事情一条一条陈列出来,“铁证如山”,审查员自然会同意我们的观点。
而对于本文中的保护客体来讲,什么是证据呢?
首先,《专利法》记载的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里有两个关键点,“新的”和“技术方案”,而是否属于新的这一点很好论述,所以我们的着眼点应该在技术方案上,看案件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而《专利审查指南》中又记载了“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也就是说,要看案件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着眼点应该放在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同时需要注意是否利用了技术手段和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自然规律”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是物质运动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被人利用,但不能被人改变、创造或消灭。
总而言之,找出文中利用自然规律、利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的证据,那么该方案就已经“铁证如山”了。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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