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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张新征 刘彬)近日,定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生活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某因一时冲动挥拳伤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某陪同父亲及家人在烧烤店聚餐。其间,杨某父亲因饮酒过量,在附近商店门口与店主发生口角。情绪激动的店主随即电话联系其子耿某甲、耿某乙等人到场助势,矛盾迅速激化。在双方争执过程中,为维护家人,杨某情绪失控,挥拳击打耿某甲面部,致其鼻部、眼部受伤,同时造成店主右手部损伤。后经司法鉴定,耿某甲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店主右手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如实供述全部打人事实,对因冲动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愧疚。为弥补过错,杨某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协商,主动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最终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量刑方面,法院充分考量了杨某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杨某平日表现良好,无不良犯罪记录,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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