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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3月12日,甘肃天水公安处通过电报向通渭县公安局下达紧急指示:据可靠线索,通渭县城关镇东街23号居民魏光,系“吊伐同盟委员会”反革命集团首犯,需立即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核实犯罪证据后依法处置。时任通渭县公安局长的苏朋,于3月13日上午9时接到电报后,未按《公安机关办理反革命案件暂行规定》要求,组织警力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也未制定包含搜查范围、人员分工、证据保全等内容的周密计划,仅在办公室召集3名民警简单交代:“魏光可能跑了,先把他侄子抓来,逼他说出魏光的下落,顺便挖一挖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底细。”
当日下午2时许,苏朋亲自带领民警前往通渭县城关镇东街,发现魏光家中仅有其22岁的侄子魏小宝(农民,当日因帮魏光照看门户留在家中),遂以“涉嫌包庇反革命首犯”为由,将魏小宝强行扣押,带回通渭县公安局第一审讯室。从3月13日晚8时起,苏朋亲自坐镇审讯,打破“审讯时长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对魏小宝实施连续10小时的轮番讯问。起初,魏小宝反复表示“不知道叔叔魏光的去向,也从没听过‘吊伐同盟委员会’这个组织”,苏朋见状失去耐心,当场默许民警使用麻绳将魏小宝捆绑在审讯椅上,并用竹板抽打其背部,威胁道:“再不说实话,就把你当成反革命同伙一起抓起来,让你这辈子都出不了监狱!”
在肉体与心理的双重压迫下,魏小宝于3月14日凌晨6时被迫作出不实供述,谎称“魏光曾在1951年2月10日晚,召集15人在自家院子里开会,成立了‘吊伐同盟委员会’,计划在3月底袭击通渭县公安局”,并随口说出了15个自己认识的、与魏光有过往来的人的名字。苏朋未对这份口供的真实性进行任何核实,也未前往魏光家中搜查所谓的“反革命证据”,便在3月15日上午10时签发逮捕令,下令逮捕这15名人员。
他们被陆续关押进通渭县公安局看守所后,苏朋进一步升级违法审讯手段,于3月16日至3月25日期间,指示民警对被捕者实施逼供,最终这些人都承认了所谓的罪行。
1951年4月20日,通渭县人民法院在县城人民广场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在缺乏物证、书证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依据苏朋等人非法获取的口供,对被捕者作出判决。
1951年1月5日上午,通渭县公安局收发室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人称“通渭县平襄镇村民刘某,组织了名为‘中立军’的反革命组织,成员约20人,计划在春节期间发动叛乱”。举报信未提供任何具体证据,仅留下“刘某曾在1950年10月与多名陌生人秘密会面”的模糊描述。当日下午,苏朋看到举报信后,未按规定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便主观认定“这是一起重大反革命案件,必须迅速查处,否则会影响镇反运动的成效”,并在1月6日上午的局务会议上批示:“立即成立专案组,对刘某及其同伙进行调查,尽快实施逮捕。”
1月7日上午8时,苏朋亲自批准逮捕14名“重大嫌疑犯”。1月7日下午,14名“嫌疑犯”被陆续关押进通渭县公安局第二审讯室,苏朋亲自制定了“指明问供”的审讯方案,要求民警“直接向嫌疑人提供犯罪事实,让他们照着承认,不承认就用刑”。
1月25日,审讯工作结束,14名“嫌疑犯”中有9人被迫认罪,5人因坚决不承认,被苏朋以“态度恶劣”为由,继续关押在看守所。2月10日,通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依据非法获取的口供,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其余人被判处一到三年的不同刑期。
这起所谓的“中立军反革命案”,从始至终都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1951年5月,天水公安处接到平襄镇村民张某的越级上访信,张某在信中承认“1月5日的匿名举报信是自己写的,因为和刘某有私怨,想通过举报报复刘某,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天水公安处立即派人前往通渭县复查,经过半个月的调查,证实“中立军”组织根本不存在,刘某、赵某等人的口供均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虚假供述。此时,刘某已在监狱中因腿部受伤感染,卧床不起。赵某的私塾被查封,家人因“包庇反革命”受到村民的排挤,被迫搬到外地居住。
1951年5月8日下午,一名自称“王某”的无业游民来到通渭县公安局,向苏朋提供了一份所谓的“反革命情报”,称“通渭县存在一个名为‘西北工作指挥部’的反革命组织,由当地民主人士孙某担任总指挥,成员约30人,计划在6月1日期间,在通渭县中学、城关镇集市等地制造混乱,破坏镇反运动”。王某为了让苏朋相信,还编造了“自己曾是该组织的联络员,因害怕被牵连,才主动前来举报”的谎言,并索要了50元“举报奖金”。
苏朋未对王某的身份进行核实(王某是通渭县有名的无业游民,曾多次因诈骗被公安机关处理),也未对“情报”中的内容进行调查(如询问孙某的同事、走访通渭县中学),便轻信了这份假情报,认为“这是一起比‘中立军案’更严重的反革命案件,必须迅速破案,彰显公安机关的威力”。5月9日上午,苏朋成立了“5·8反革命案件专案组”,亲自担任组长,并制定了“快速逮捕、严厉审讯”的办案方案。
5月10日上午,苏朋签发第一批逮捕令,下令逮捕孙某等10名“嫌疑犯”;5月12日,签发第二批逮捕令,逮捕8名“嫌疑犯”;5月15日,签发第三批逮捕令,逮捕11名“嫌疑犯”。截至5月15日下午,苏朋先后批准逮捕29人,创下其在通渭县担任公安局长期间的逮捕人数最高纪录。
在审讯过程中,苏朋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升级,除了继续使用刑讯逼供、指明问供等手段外,还出现了“伪造证据”的严重问题。在对周某的审讯中,周某始终否认自己参与过“西北工作指挥部”,民警便篡改了审讯笔录,将周某说的“我不认识王某,也从没听过‘西北工作指挥部’”改成“我认识王某,他是‘西北工作指挥部’的联络员,我曾在1951年4月为组织传递过情报”;在对李某的审讯中,因李某坚决不认罪,苏朋指示民警伪造了一份“反革命传单”,模仿李某的笔迹在传单上签名,并将其作为“李某参与反革命活动”的“证据”。
更严重的是,当部分办案民警对这些违法行为提出质疑时,苏朋以“镇反运动是特殊时期,要特事特办”为由予以压制。5月20日上午,年轻民警张某(刚从部队转业到公安局,接受过基本的法治培训)在专案组会议上提出:“现在的证据都是口供和伪造的,没有任何物证、书证,这样办案不符合规定,可能会制造冤假错案。”苏朋当场批评张某“思想不进步,阻碍镇反工作的推进”,并下令停了张某的职,让其回家“反省”。张某的遭遇让其他办案民警不敢再提出反对意见,只能按照苏朋的指示执行违法指令。
这起案件的发生,在通渭县引起了极大的社会震动,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孙某被捕后,通渭县的民主人士都陷入了恐慌,纷纷不敢再参与政府组织的工作。通渭县中学的学生和家长对李某的被捕表示质疑,部分学生甚至发起了“请愿活动”,要求公安机关释放李某;普通群众也对公安机关失去了信任,遇到问题后不再主动向公安机关求助,导致通渭县的社会治安状况出现明显恶化。
1952年6月,天水公安处接到群众越级上访信后,立即派人前往通渭县进行调查,经过一个月的深入核实,证实了苏朋的违法乱纪行为。
1952年7月15日,天水公安处作出处理决定:撤销苏朋通渭县公安局长职务,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参与违法办案的民警进行严肃处理,其中3人被开除公职,5人被给予记过处分。1952年8月20日,通渭县人民法院对苏朋进行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随后,被冤枉的人员陆续得到平反。
1953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就苏朋问题报告中央人民政府。同月30日,毛主席批示:“根本不像样子的公安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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