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8日,《繁花》剧组的一纸声明将原工作人员程骏年(网名“古二”)推上舆论风口浪尖。声明直指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大量未经证实的非法录音,不仅存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偷录行为,更涉及蓄意剪辑、恶意解读,甚至导致主创人员遭受网络暴力,煽动社会对立。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个人道德的沦丧,更折射出法律边界的模糊与监督机制的缺失。从法律视角审视,偷录与非法披露录音的行为已构成对隐私权、名誉权的系统性侵害,甚至可能触碰刑事犯罪的红线。
一、隐私权:法律明文禁止的“禁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窃听、公开他人私密活动”等行为。程骏年偷录剧组主创私人对话的行为,显然属于对他人私密空间的非法侵入。录音内容若涉及个人情感、工作争议等不愿公开的信息,则进一步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抽象原则。2025年多起类似案件中,法院均明确认定偷录行为违法。例如,某企业员工偷录高管谈话并公开,被判赔偿精神损失费;某网红偷拍他人私密聚会并传播,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这些案例表明,司法实践对隐私权的保护已形成清晰标准:未经同意的录音行为,无论目的如何,均构成对法律底线的突破。
二、名誉权:恶意剪辑下的“法律利刃”
程骏年不仅偷录,更通过蓄意剪辑、断章取义的方式扭曲录音内容。例如,其发布的录音中包含“王家卫称唐嫣很装”等片段,若经核实为恶意拼凑,则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司法实践中,名誉权侵权的核心在于“是否降低社会评价”。2025年某演员诉自媒体案中,被告将原告正常发言剪辑为“歧视农村人”,法院认定其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赔偿并公开道歉。类比程骏年案,若其剪辑后的录音导致主创人员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则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更严重者,若录音内容涉及虚构事实、诽谤他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风险:从行政违法到犯罪的“悬崖”
程骏年的行为已超越民事侵权范畴,可能涉及多重刑事风险。其一,若录音内容涉及剧组未公开的商业策略、演员合同等商业秘密,其非法披露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其二,若其通过威胁、胁迫等手段获取录音,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程骏年长期滞留境外逃避调查的行为,可能涉及《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若其与境外势力勾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传播录音,则可能升级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法律对跨境违法行为的追责从未缺席,2025年某跨国数据泄露案中,被告因在境外服务器存储非法录音被引渡回国受审,即是明证。
四、网络暴力:非法传播的“次生灾害”
程骏年将录音上传至网络平台,导致主创人员遭受大规模网络暴力,这一行为进一步放大了法律风险。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传播侮辱他人、恶意歪曲事实的信息。平台若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需承担连带责任。2025年某平台因未删除诽谤录音被判赔偿的案例,即体现了法律对网络空间秩序的严格管控。
更关键的是,网络暴力的传播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情形。若录音内容引发群体性攻击、人肉搜索等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传播者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程骏年案中,其煽动社会对立、诱导负面情绪的言论,已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五、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救赎
《繁花》剧组的声明不仅是一次法律维权,更是一场道德呼吁。程骏年作为前工作人员,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署名争议,却选择偷录、造谣等极端手段,暴露了其道德底线的彻底崩塌。而法律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正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从剧组已将证据提交司法机关的行动来看,法律程序已启动。但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此案警示公众:任何争议的解决均需以法律为边界,以道德为底线。偷录与非法披露录音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权益,更破坏社会信任基础。唯有尊重法律、坚守道德,才能避免陷入“以违法对抗失德”的恶性循环。
《繁花》剧组风波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命题。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文明社会,任何争议都需通过理性途径解决。程骏年案的最终走向,或将成为界定隐私权、名誉权保护边界的又一典型案例,而其留下的教训,值得所有人深思。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