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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被继承人基本事实
核心亲属关系:被继承人张建国(2023 年 6 月 18 日去世)与刘英(1996 年 11 月 28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明(本案被告)、次子张伟(本案被告)、长女张华(本案原告)、次女张丽(本案被告)。张建国与刘英生前未留有遗嘱,遗留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某处的院落及房屋(含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小平房一间),四子女就房屋分配未达成一致,张华遂提起诉讼。
(二)房屋产权、分家协议与争议事实
院落房屋产权基础: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 “张建国”。
院落内除上述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外,另有北房西数第四间小平房一间,该小平房未记载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
《分家单》签订与内容:
2009 年 12 月 17 日,张建国与四名子女(张明、张伟、张华、张丽)共同签订《分家单》,明确 “十三陵镇某处张建国名下宅院一所,含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北房三间归张建国所有,东房两间归张伟所有,其他子女无继承权”;张建国在 “房产人” 处签名,四名子女在 “子女” 处签名,落款处加盖民委员会公章。
房屋修缮与争议:
2023 年 9 月,张华、张明在张伟、张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北房三间进行彩钢维修(花费 12375 元),未修缮东房两间;后张伟自行出资修缮东房两间。
同期,张华、张明在未告知张伟、张丽的情况下,在院落内加盖上述北房西数第四间小平房;2023 年 9 月 29 日,四子女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其中载明 “遗产范围内只有 3 间北房,彩钢维修费 12375 元已结清;加盖小房一间系在张伟、张丽不知情时加盖,小房事宜由法院裁决”。
各方争议焦点:
张华(原告):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全部院落房屋(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小平房一间),认为四子女对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
张明(被告):同意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遗产,无其他特殊主张。
张伟(被告):主张东房两间归自己所有(依据《分家单》),小平房系违建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且张华、张明擅自加盖小平房,应承担恢复原状责任;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张丽(被告):认可《分家单》效力,同意按《分家单》及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对其他事项无额外主张。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华诉求
请求法院判令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某处的院落及房屋(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小平房一间),依法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分割;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
张明:同意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全部遗产;
张伟:东房两间归自己所有(《分家单》明确约定),小平房系违建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张华、张明擅自加盖小平房应恢复原状,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张丽:认可《分家单》效力,同意按《分家单》及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无其他异议。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某处宅院内北房西数三间,由被告张明、被告张伟、原告张华、被告张丽共同继承,每人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某处宅院内北房西数第四间小平房,由被告张明、被告张伟、原告张华、被告张丽共同使用;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某处宅院内东房两间,归被告张伟所有;
四、法院说理
1. 法律适用与《分家单》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但家庭成员间就共有财产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且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2009 年 12 月 17 日的《分家单》,系张建国与四名子女在充分协商后自愿签订,内容明确(北房三间归张建国、东房两间归张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有村委会盖章见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四子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华、张明虽对《分家单》效力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对其异议不予采信。
2. 北房三间的继承分割
依据《分家单》,北房三间归被继承人张建国所有,张建国去世后,该三间房屋属于其遗产(刘英先于张建国去世,且无证据证明刘英对该房屋享有单独份额);因张建国未留有遗嘱,故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四名子女(张明、张伟、张华、张丽)均等继承。
结合房屋实际情况(三间北房为整体结构,实物分割易影响使用功能),故确认每人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而非实物分割。
3. 东房两间的归属
《分家单》明确约定 “东房两间归张伟所有”,该约定系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且张伟在 2023 年自行出资修缮东房两间,进一步印证其对该房屋的实际权利,故东房两间应归张伟所有,不属于张建国的遗产,不参与法定继承分割。
4. 小平房的处理
北房西数第四间小平房未记载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不属于 “合法财产”,故不应作为张建国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分割。
考虑到该小平房已实际建成并具备使用功能,从 “物尽其用” 及避免资源浪费的角度,确认由四子女共同使用,但不涉及产权归属;张伟主张 “恢复原状”,因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小平房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集体利益,故不予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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