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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时间”报道,夏女士与丈夫结婚两年,婚后遭遇离婚纠纷,婚房由男方父母婚后全款购买,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目前,夏女士认为自己婚后承担家务并支付房屋相关杂费,要求分割,而男方声称房子应归其个人所有,夏女士无权分割。
上述案件冲上微博热搜并引发网民热议,其中包含典型法律问题: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权登记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边界何在?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是否应在财产分割中予以体现?
针对该热点事件,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专访了本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请他从法律专业角度深入解析此类纠纷的裁判逻辑、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在类似情境下的维权路径。
一、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的法定公示方式
朱现领主任在采访中开门见山地指出,“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法律上就推定谁享有相应的物权。在本案中,房屋既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无论购房款来源如何,从物权公示角度而言,该房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他进一步解释道,《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登记行为本身具有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是事实,但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房屋产权的处分和安排。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登记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否则登记状态即为确定物权归属的核心依据。”
对于男方父母婚后全款出资这一情节,朱现领主任分析称,这涉及《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男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双方名下,这一行为本身已充分表明其出资意图是赠与给夫妻二人,用于共同生活。除非出资时父母明确书面表示该出资仅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否则在法律上即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朱现领强调,“男方仅以出资来源为由主张房屋归个人所有,缺乏法律依据。父母的出资行为与房屋的产权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二、家务劳动价值应予认可
夏女士在婚姻中承担家务并支付房屋相关费用,这一事实在财产分割中是否具有法律意义?朱现领主任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他阐释道,“这一条款的增设,是《民法典》立法理念的重要进步,它以法律形式明确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夏女士婚后打理家务、支付房屋杂费等行为,正是‘负担较多义务’的体现。”
朱现领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双方贡献、婚姻存续时间、家务负担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分割比例或经济补偿金额。“虽然房屋产权本身源于男方父母的出资,但夏女士在婚姻期间的付出,包括家务劳动和费用支付,构成了对家庭整体的贡献。这种贡献虽不直接体现为购房出资,但同样是维系婚姻家庭存续的重要部分,应当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予以公平考量。”
三、建议明确约定与证据留存
对于正处于或即将进入婚姻关系的人士,如何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纠纷?朱现领主任提出了专业建议。
“首先,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建议家庭成员间就出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如果父母意图是借款而非赠与,应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如果仅赠与给自己子女,应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述并办理相关公证或登记。清晰的约定可以有效避免未来的争议。”
“其次,夫妻双方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支付房屋杂费的凭证、承担家务劳动的记录、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明自身贡献、主张经济补偿的重要依据。”
“最后,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念至关重要。婚姻是情感与责任的结合,财产是家庭生活的物质基础。双方应本着诚信、尊重的原则处理财产问题,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尊重法律的明确规定。”
“法律的使命在于定分止争,维护公平。在婚姻家庭领域,它既要保护财产权利的清晰归属,也要承认家务劳动、家庭贡献的隐性价值。”朱现领主任在采访总结时表示,“本案中,夏女士的主张于法有据,其要求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并因承担较多家务请求补偿,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他强调,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完善,对家庭角色分工、劳动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司法实践也更加注重个案公平。“每一个热点案件的背后,都是法律原则与生活现实的交融。通过专业解读,我们希望公众能更清晰地理解自身权利,更理性地处理家庭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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