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而启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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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而启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接着刘方权老师的问题,谈一下关于侦查管辖异议的看法。我个人认为,侦查阶段可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管辖权异议”。因为无论案件交由哪个公安机关、哪个侦查机关办理,其根本目的都是要把案件查清楚,而不是“糊里糊涂”地去制造一个虚假的案件。
之所以接着刘方权老师的发言谈这个问题,是因为当初毛立新主任邀请我参加这个论坛时,我起初其实有些犹豫。那时我看到会议公告和征文通知,觉得自己对这个议题并没有深入研究。但后来我想到,以前有同行曾就类似问题向我咨询过,我也查阅了一些相关案例,发现其中确实存在不少值得深入探讨的内容。再结合今天上午聆听樊老师以及其他几位老师的精彩发言,我对这个问题又有了一些新的启发和思考。
一、共同犯罪是一个放大镜
我想首先谈的第一个观点是,共同犯罪是一面放大镜。这是什么意思呢?吴宏耀老师刚才提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共同犯罪的程序,这一点确实如此。但我之所以说共同犯罪是一面放大镜,是因为通过研究和分析共同犯罪案件,我们会发现,很多看似属于共同犯罪特有的问题,其实并不是新问题,而是原有刑事诉讼问题在共同犯罪情境下被放大、被凸显出来的老问题。它究竟放大了什么呢?
首先,实体上的矛盾。比如,案件定罪、量刑上的不统一,中间到底有没有发生杀人、有没有实施抢劫、是否存在合谋,等等。这些问题在单一案件中可能尚能控制,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就会被成倍放大。
其次,程序上的矛盾。比如,被告人失去了对质的机会,律师之间也无法形成统一的辩护决策。这其实并不是共同犯罪才带来的新问题,而是我们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直存在的老问题。分案的目的是什么?往往是“各个击破”。办案人员带着先入为主的观念,认定“你就是共同犯罪的一员”,于是从一开始就决定“要办你”。至于你到底有没有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反而被放在了次要的位置。这样的思维容易导致诱导取证,侦查人员让你顺着他们的思路去说,你可能出于压力或迎合心理,顺着他们的提问陈述,结果这些话反过来又成了你所谓的“犯罪证据”“犯罪动机”。与此同时,你提出的辩解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倾听和重视。这些问题我们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也确实难以彻底解决。
所以我认为,共同犯罪就像一面放大镜。它并不一定带来了全新的问题,但放大了我们刑事诉讼程序中原本就存在的矛盾。
二、分案审理、合并审理、另案审理本身并不是问题
我认为,分案审理、合并审理、另案审理本身并不是问题所在。或者换句话说,它们本身没有好坏之分。
诚然,分案确实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受限。这两天我专门研究了日本的相关制度,也参考了吴宏耀老师、顾永忠老师关于“分人审理”的观点,发现我们在理解上或许存在一定的混淆。
比如,《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明确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对每个被告人分别进行讯问。这一立法设计具有合理性,其目的是防止串供和串证。从这个意义上讲,分案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且必要的。
不同国家对于“分案”的理解基础也并不相同。以日本为例,他们强调“分案”的意义在于使部分共犯被告人能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从而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恰恰相反,他们通常不分案、共同审理。原因在于,英美法系普遍实行沉默权制度,各被告人可以选择不作供述,法院主要依据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而非依赖被告人的陈述。如果选择了辩诉交易则无所谓分案并案审理的问题了,其中一部分认罪部分不认罪的,也必然要分案审理,认罪共犯作为证人也需要接受对质询问。
因此,真正存在问题的,并不是分案或并案本身,而是“审理”这一环节。在具体案件中,审理是否真正做到了程序上的公正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是否切实保护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是否确保了证据的全面、准确、清晰展示;以及是否真正实现了程序正义。如果我们做到了樊老师主张的几个基本原则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不过在我国现实之中,在分案程序中以共犯供词指控其他同案被告人时,认罪的共犯并不出庭,更无从接受对质,仅凭其书面供词或者前案判决就要定案了。
三、信念的选择
我现在上课时常常会问学生一个问题:“你们觉得,我们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到底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曾经争论多年,但现在似乎不再成为焦点。然而,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真正消失的问题。它依然体现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只不过表现得更加隐性。如果你是一名律师,并且坚信“当事人主义”的理念,那么在法庭上,你就会主动行使辩护权,积极主张质证权、申请调查取证,以律师的能动性去推动程序向着当事人主义的方向运行。
我最后想简单谈一点。不论是分案还是并案,在理想的层面,对于不同的被告人,应当全部分案,全面细致审查;而对于同一个被告人,则理应并案。
以上就是我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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