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全市范围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海东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身边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恶意别车的;
3.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4.因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在车行道内停车的,城市道路随意掉头、闯红灯的;
6.客运车辆超员及货运车辆超载;
7.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8.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
9.非法改装、“飙车炸街”交通违法行为的;
10.其他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
举报人在海东市范围内发现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海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0972-122)举报,或所在辖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举报。
乐都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972-7711816
平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972-8612001
民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972-8583714
互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972-8322187
化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972-8798819
循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972-8812491
河湟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0972-8215711
2.网络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向“海东交警”平台留言上传有关举报信息。
三、相关要求
1.对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尽可能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及违法发生时间、地点、违法过程等清晰的影像资料。
2.举报人应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举报,便于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和及时查处。
3.举报人应对举报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捏造事实,不得借举报之名进行诬告陷害、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认真核查举报线索,并于15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予以反馈,并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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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 源 | 海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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