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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一个660万元采购项目,因招标文件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遭到某公司投诉!
今天上午,《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监管信息栏发布《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披露了发生在该医院的这起投诉案。
2025年8月25日,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2025年文化路院区临床保障支持服务招标公告》,预算金额6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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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后,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称,已按采购人意见修改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该医院文化路院区月度耗材表里垃圾袋数量;同时将获取招标文件的结束日期,更正为2025年9月5日。
9月17日,该项目发布结果公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6079300元报价金额、评审总得分97.71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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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与重庆锦绣山庄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当天发布了合同公告。
然而,中标公告发布后,四川华亿达光迅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不满意质疑答复,随即对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提起投诉称,招标文件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
为了直观呈现评审因素,我们一起看看该项目9月15日的评审情况。
据《评审情况表》显示,在综合评审总分为100分中,该项目设置了8个评审得分项,分别是:
整体运行方案18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10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18分、人员管理方案12分、应急预案16分、类似案例12分、主要人员要求4分、合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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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投诉,2025年11月5日,四川省财政厅作出处理结果:依据相关规定,投诉部分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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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会造成哪些影响?
据一位资深业内人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评分因素作为评审的核心依据,其设置不合法、不科学,显然直接违背了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
比如,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然而,在实践中,某些项目的招标文件却未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导致评审标准模糊,为不公正评审留下空间。
该人士指出,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程序性瑕疵,导致采购程序违法、结果无效;而此类不规范操作,不仅会引发供应商质疑投诉、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并最终影响采购质量和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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