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关注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
在民营企业的经营实践中,由于经营方式灵活、财务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认定职务侵占罪等财产犯罪,必须严格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刑法教学研究,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他同时肩负着内蒙古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包头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包头市江苏商会会长等多重社会职责。下面,张教授结合司法实践,从刑事法理角度梳理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的情况下,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以供参考。
一、财产权属不清时,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以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前提。而“本单位财物”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财产权属清晰、归属明确的基础上。如果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存在长期、频繁、双向的资金往来,且缺乏清晰的财务记录和独立核算机制,则难以准确界定涉案财产的性质。此时,涉案财产究竟是公司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不具备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犯罪对象条件。刑事证明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标准,在财产权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
(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家容易涉及的罪名)
二、如何进行资金混同的实质判断
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的情况下,资金的双向流动成为经营常态。此时,不能仅凭资金从公司流向个人账户的表象,就简单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刑事审判应进行实质性审查,探究资金往来的整体背景、真实用途和经营关联性。如果资金最终用于公司经营或与经营相关的活动,即便流程不规范,也不应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刑法不应替代民事法律或公司法,对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三,如何进行主观占有意图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作为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财产混同的经营模式下,资金流动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因性。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察资金的最终去向、是否具有欺骗手段、是否有归还能力和意愿等因素。如果资金往来是长期经营中的一部分,且与公司业务存在实质关联,则难以证明行为人具有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永久性剥夺意图。在此情况下,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四、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证据裁判原则
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具有补充性和谦抑性。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规范引发的财产纠纷,应优先通过民事、行政途径解决。刑事司法应保持克制,避免主动介入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矛盾。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存在的财务不规范问题,不应轻易上升为刑事犯罪。刑事程序的启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保护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积极性。
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对于财产混同条件下的资金性质认定,如果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资金属于个人财产或用于公司经营的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依法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法院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涉案资金的性质、用途进行全面审查,在证据不足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总之,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认定必须以财产权属明确为前提。在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高度混同的情况下,如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之间双向往来频繁,无法准确区分涉案财产究竟是公司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那么在证据层面不宜简单认定涉案财产系公司财产,不能确认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上侵害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在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辩护工作应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特别关注财产权属是否明确、资金是否实质混同、主观故意是否成立等核心问题。通过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证据裁判原则,推动司法实践对企业经营现实给予充分考量,实现刑事审判的审慎与公正,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以法理赋能刑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