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AI快讯,2025年11月7日,上交所对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经查明,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6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相关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前期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5〕136号)。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何晓云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知悉公司可能存在资金占用问题,且签字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相关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晓云予以公开谴责。
2024年1至12月份,退市龙宇的营业收入构成为:商业销售占比70.08%,数据中心占比29.72%,其他业务占比0.17%,其他占比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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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曾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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