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易事特(300376)三季报显示,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公司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系列案件。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共计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868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材料,索赔金额合计2,860.65万元。
其中,1起案件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广州中院一审判决:1)判令被告易事特赔偿原告损失33,134.22元;2)判令被告何思模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25年7月2日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前述案件尚处于二审阶段,其余案件尚处于待审理或诉前调解阶段,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最终以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此外易事特还公告,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涉及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34,991元,诉讼请求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
许峰律师代理的易事特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同步还在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部分案件已收到法院送达的测算报告。目前该案已有投资者胜诉先例。
2024年12月31日晚,易事特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事特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二、易事特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三、易事特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综上,易事特通过上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相关法律文书,在2018年3月15日到2023年5月12日之间买入易事特股票,并且在2023年5月1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上述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发起将延长投资者的实际可索赔时间。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