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息县村民闫成国因房屋被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后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程序,最终仍未能获得其主张的赔偿金额,案件背后折射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行政赔偿标准之间的法律适用争议。
事件回顾:房屋被拆,行政违法确认
闫成国是息县城郊乡关庄村李庄队村民,持有1990年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21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6平方米。2022年1月22日,息县漩河街道办事处筹建处(以下简称“漩河筹建处”)以“人居环境整治”为由,组织人员对闫成国的房屋实施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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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闫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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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现场,闫先生提供)
闫成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1月28日,息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漩河筹建处的拆除行为违法。法院认为,被告在拆除前未履行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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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闫先生提供)
赔偿诉讼:标准与面积的争议
违法拆除行为被确认后,闫成国于2024年1月3日向漩河筹建处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其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财产损失719,005.96元。
一、赔偿面积认定问题
闫成国主张,其被拆除的房屋包括一处58.71平方米的瓦房和一处约100平方米的平房,总面积约160平方米。然而,漩河筹建处提交的《房屋征收丈量登记表》仅记载房屋面积为58.71平方米,附属物包括厕所、围墙、花树、杨树等。该表由闫成国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居民委员会公章。
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认为,《房屋征收丈量登记表》系双方沟通后制作并经原告签字确认,具有证据效力。闫成国虽主张另有100平方米平房被拆除,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未予支持。
二、赔偿标准适用问题
闫成国主张,其房屋位于息县产业集聚工业园区,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应参照周边类似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进行赔偿,即按每平方米约4400元计算,赔偿金额应不低于49万余元。
法院则认为,案涉房屋建在集体土地上,属于宅基地自建房,依法不允许自由上市交易,其价值与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在土地性质、建筑结构、配套设施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不应按商品房市场价格赔偿。
一审法院参照《息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息政文〔2022〕40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砖瓦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750元计算,并基于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酌情上浮20%,计算出房屋价值赔偿52,839元。加上附着物赔偿7920元、搬家费2000元、装修费400元,合计63,159元,并支持自拆除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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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书,闫先生提供)
再审与检察监督:法律救济途径用尽
闫成国不服一审判决,先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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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闫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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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书,闫先生提供)
在司法程序终结后,闫成国向信阳市人民检察单位申请监督。2025年,检察单位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上并无不当,不符合监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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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闫先生提供)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房屋赔偿的“直接损失”范围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
根据《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司法实践中,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直接损失”,通常理解为房屋的重置成本或残存价值,而非其市场交易价值。
河南省高院在裁定中指出,本案的货币赔偿系对“房屋残存建筑材料价值的补偿”,并不影响闫成国作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在未来土地被合法征收时享有的安置补偿权益。
当事人诉求与法律现实存在落差,闫成国多次强调,其房屋被拆导致“无家可归”,赔偿金额远不足以在县城购买商品房,无法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他认为,赔偿应覆盖其实际损失,包括租房费用、生活成本增加等。
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下,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产权性质、流转限制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其补偿机制的本质不同。法院和检察单位均指出,将集体土地房屋“视同”商品房进行市场价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闫成国还主张,赔偿决定超期作出、法院未调取拆除前影像资料等程序问题,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
检察单位审查后认为,赔偿决定虽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但并未实质影响当事人权益;法院依据经签字确认的《丈量登记表》认定面积,符合证据规则。在闫成国未能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其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结语
闫先生的遭遇令人同情。作为一名普通村民,他手持合法土地证件,却在一纸“人居环境整治”的通知下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房屋,最终虽赢得“程序违法”的认定,却未能获得心中所期望的赔偿。他的诉求朴素而现实:希望赔偿能覆盖实际损失,让一家人不至于流离失所,能在县城安家、维持原有生活水平。
然而,法律的现实与个人的期望之间,往往存在落差。现行制度下,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补偿机制存在本质差异,法院依法依规作出的判决,虽在形式上维护了程序正义,却难以弥合当事人心中的创伤与现实困境。
此案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维权之路,也折射出城镇化进程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局限与待完善之处。如何在依法行政的同时,更实质性地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公平愿景,仍是值得社会持续关注与思考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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