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
为推动深圳市产业科技创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深圳-新加坡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新加坡企业发展局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分别给予资助。
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高性能材料、高端装备与仪器、新能源、大健康等。华夏泰科专业服务团队多对一指导,提供免费咨询,规划专属方案,值得您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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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深圳市财政局,深科创规〔2024〕4号;
(四)《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深科创规〔2024〕1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立项项目不超过21个,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方式:采取事前资助方式,竞争性择优支持。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①申请单位应当是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相关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牵头单位须为企业,并应当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有研发相关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市内外(含国、境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可作为合作单位;
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等相关制度;
③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配套自筹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自筹资金之和)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其中牵头单位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分配比例;
④牵头单位和新加坡合作企业应当同时分别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新加坡企业发展局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
⑤申请单位已与新加坡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⑥牵头单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含国、境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鼓励其参与分配自筹资金;深圳市外(不含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华夏泰科专业服务团队多对一指导,提供免费咨询,规划专属方案,值得您信赖!
2.项目负责人:
①必须为牵头单位的全时全职人员,近3个月(含)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②项目完成年度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③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3.项目组成员:
①项目组主要成员中牵头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
②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含)应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全职人员,且近3个月(含)应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会保险。所有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保缴纳凭证等)中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必须保持一致;
③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主要成员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4.合作单位:
鼓励产学研用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创新,深圳市内外(含国、境外)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均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合作单位(不含向新加坡企业发展局提交项目申请书的合作企业)最多为2家。
5.其他:
①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不存在被限制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活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③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④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人工智能、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二)限项条件
1.申请单位:在研深圳-新加坡政府间合作、深圳-以色列政府间合作项目的申请单位,不得牵头申请。同一单位申请(牵头或合作)本年度项目累计不超过2个,其中牵头申请不超过1个;202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2024年度行业营收100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2.项目负责人:在研的深圳-新加坡政府间合作、深圳-以色列政府间合作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本年度项目;
3.参与本批次项目材料评审等环节的专家不得参与申报该项目。华夏泰科专业服务团队多对一指导,提供免费咨询,规划专属方案,值得您信赖!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原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四)合作协议书原件(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含向新加坡企业发展局申请的单位、其它深圳市内外(含国、境外)单位)签订,如只有复印件须加盖各方单位公章);
(五)50%(含)以上项目组成员由所在单位出具全时全职承诺函原件,及近3个月在申请单位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严格按照申请书中项目组成员列表顺序提供;
(六)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原件(由牵头单位和国内合作单位分别出资的,需分别出具,总金额应与项目申请书中填报自筹资金金额一致,且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其中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自筹资金的,应说明资金来源);
(七)项目承诺书原件;
(八)牵头单位的股权关系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九)新加坡合作企业向新加坡企业发展局递呈的项目申请书复印件(申请书应与提交至本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申请书中的项目主要内容一致);
(十)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需提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引进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工作学习经历证明(劳动合同、人事关系、社保记录、在职证明、离职证明、外国人工作签证、学历证明等)、成员间合作2年以上证明材料(共同发表论文的首页、共同发明专利证书、共同参与项目任务书、共事证明等)及全职来深承诺函(根据申请条件提供);
(十一)须经科技伦理审查或涉及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伦理审查委员会初始审查批件,或供申请使用的伦理审查意见;
(十二)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等资质材料。
特别提醒:申请材料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和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不低于指南规定指标,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一经立项,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市财政资金申请额与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自筹资金补足。华夏泰科专业服务团队多对一指导,提供免费咨询,规划专属方案,值得您信赖!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二)受理时间:2025年10月21日-2025年11月21日18:00。
牵头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要求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签字盖章页需加盖牵头单位公章,全体项目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请预留时间),并在受理时间内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无需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项目获得下达资助后,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并验原件。
七、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初审——项目评审——现场核查——项目拟定——社会公示及征求意见——项目审定——计划下达——书面材料提交、合同签订——经费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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