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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正被这些问题困扰:供热以后,室温远未达到标准,供热公司却相互推诿?测温记录到底谁说了算?供热管道漏水谁来维修? 本文将直击痛点,为您一一拆解供热季的法律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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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公司改造系统未通知业主,是否合法?
第一种情况:改造属于常规维护或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部分小型改造(如管道检修、阀门更换等)若不影响业主正常供暖,且不会对业主生活造成实质性干扰,供暖公司可能无需提前通知。但实践中,为避免纠纷,建议仍通过小区公告、物业转达等方式告知业主改造大致时间。
第二种情况:改造可能影响供暖或业主权益。若改造涉及停暖、供暖温度变化、改造时间较长等情况,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供暖公司有义务提前通知业主。例如,因改造需中断供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热人;未通知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涉及公共设施改造的特殊情况。若改造涉及小区公共供热设施(如主管道更换),且需业主配合(如入户施工、停水停电等),供暖公司通常需征得业主同意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程序操作(《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25.11.1生效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邀请参与供热工作的相关部门、企业就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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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不承认,怎么办?
楼上漏水不承认时,楼下业主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协商调解、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收集证据:1.现场证据: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漏水的位置、程度、时间等信息,如墙面发霉、天花板水渍、地板被泡等情况,录制时可加入时间水印。2.沟通记录:保留与楼上邻居的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以证明曾向其提出维修要求并遭到拒绝。3.第三方证明:向物业反映情况,让物业人员上门查看并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漏水情况及双方沟通情况。
协商与调解:1.协商: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后,尝试与楼上邻居进行协商,向其说明渗水情况对自己生活造成的影响,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楼上邻居承担维修费用或共同分担费用等。2.调解: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所在小区的物业或社区等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协助双方调解。
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楼下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漏水原因、损失范围进行鉴定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能证明漏水系楼上住户行为所致,则楼上住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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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供暖方式?
供暖方式直接关系全体业主的用热成本、居住体验及公共设施权益,业主委员会无独立决定权,仅能作为执行主体,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推进供暖方式变更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小区供暖设施的改建、重建及供暖方式变更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需满足“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双四分之三同意”的法定比例才能通过表决。因此业主委员会若未履行业主表决程序,直接决定变更供暖方式,这个行为会因其“超越权限”可被业主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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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公司擅自停暖,业主可以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25.11.1生效)第二十条第一款:“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期供热,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以及第二十五条:“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连续停止供热七十二小时以上或者一个采暖期累计停止供热七日以上,对采暖费退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停止供热天数采暖费的二倍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供暖服务通常基于业主与供暖公司之间的供热合同关系。供暖公司擅自停暖,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构成了违约。因此,业主可以依据上述条文要求供暖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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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对供热温度不满意应如何维权?
居民对供热温度不满意,最好先以国标测温设备按科学方法多时段、多位置多次测量并记录。如果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要及时保留投诉或维修记录,要求供热单位或相关供热监管部门上门实地测温,或委托具有相应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留存测温单等相关证据。若供暖单位未积极处理,居民可向物业、社区或供热部门反映,借助其协调监督职能推动解决。若仍无法解决,居民可依合同与法律诉讼,凭充足有效证据主张供暖单位担责,如减免供暖费、赔偿因供暖不佳导致的额外取暖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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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有部分业主集体拒缴供暖费,物业和供热公司可以联合停暖吗?
不可以。首先,停暖权限的核心归属主体是供热公司,物业无直接停暖权,物业仅能提供协助,二者是不可以“联合行使停暖权的”,其次,若业主未按时缴费,供暖公司应先行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若业主在催告后仍不缴费,供暖公司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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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热力公司多收取费用或擅自提高标准,居民该如何维权?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热力企业(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同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进行查处”。热价是政府指导价,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涨价,一旦发现擅自涨价和乱收费情况,可立即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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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供暖管网年久失修频繁漏水,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
供暖管网漏水的责任划分主要取决于保修期、供热方式、漏水位置以及具体原因等多个因素。以下是具体的责任划分:
(一)保修期内与保修期外的责任区分:1.保修期内:若供热管道在保修期内漏水,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2.保修期外:对于保修期外的漏水情况,责任归属需进一步区分。分户供热的情况下,用户应自行承担维修责任;而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通常由供热单位负责,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二)公共区域与室内区域的责任区分:1.公共区域:公共区域内的供热管道漏水,一般归物业管,物业应承担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的责任,维修费用通常通过公共维修基金来支付。2.室内区域:室内区域的暖气管道漏水,一般应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责任归属:1.供热公司过错:如果暖气管道漏水是由于供热公司的过错导致,例如在质保期内出现漏水问题,那么主要的责任应归于供热公司。2.第三方破坏:若暖气管道漏水是由于第三方破坏,如装修公司施工不当导致,那么应由破坏者承担主要责任。3.用户违规改造:因用户违规改造导致屋内管道漏水,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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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期间,租客与房东应由谁缴纳供暖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25.11.1生效)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租赁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支付,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租公有住房的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支付。”
业主将房屋出租他人,如果租赁合同约定采暖费由承租人承担的,承租人应该主动缴纳费用;未约定采暖费由谁交纳,按照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并享受物业服务及暖气服务,应当承担取暖及物业费用。
如果承租人未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依据供热合同向业主催缴,业主应当缴纳,业主缴费后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返还。
如果房屋租赁时间跨了采暖期,应该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由业主和承租人分别承担。注意在实际操作中,房东和租客应尽可能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这些费用的分配,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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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后,还是感觉室内很冷,是否代表温度不达标?
根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一般不得低于20℃,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若用户感觉室内温度不达标,可按规范自行初步检测,若自行测量结果低于20℃,可联系供热单位提出检测申请。
内容来源:法润银川融媒体工作室
技术编辑:曾杰
责任编辑:夏洁
审核:马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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