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了30多万公里的小车送修,车主再三叮嘱要用原厂配件,当车辆修好后却屡出故障,车主才发现更换的是其他品牌配件。车主认为维修公司存在欺诈,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维修费用并三倍赔偿。
11月6日,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获悉,长沙中院二审宣判,车主获赔维修费用的三倍金额。
汽修公司未使用原厂配件被起诉
陈鹏(化名)有一台小车开了数年,故障频出,送到长沙雨花区某汽车维修公司修理,陈鹏再三叮嘱要使用原厂配件,同时还给维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微信注明:全部都用原厂配件。对方回复:“好的”。
此后,维修公司出具了车辆维修结算单,单据显示,公司对小车的节气门、进气门、缸盖垫等21个配件进行了维修或更换,配件费用为5063元;还对车辆发动机等部位进行维修,工时费为1300元,维修费用总计为6363元。此后陈鹏来取车时,实际支付了维修费6200元。
陈鹏取回车后,车辆依旧故障不断。陈鹏认为维修公司并没有使用原厂配件,将其起诉到法院,向法院申请做司法鉴定,除了鉴定该车维修前后故障是否相同外,还要求鉴定此次是否存在过度维修,以及使用的全部配件是否为原厂配件。
陈鹏提出鉴定要求后,维修公司称,是否原厂配件的鉴定无需进行,他们在维修前就已经与陈鹏沟通确认过,使用的是品牌配件,而不是原厂配件。该公司称,陈鹏的小车是一台行驶了30多万公里的大众迈腾小轿车,该车值一万来块钱,维修中使用价格更高的原厂配件不合常理。修车过程中双方有多次沟通,陈鹏认可使用品牌配件才进行维修的。
车主获维修费用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陈鹏在案涉车辆维修时明确提出使用原厂配件的要求,维修公司当时明确表示同意,但是实际使用的配件为品牌配件,并非原厂配件。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就改用品牌配件达成一致。
本案中,维修公司系经营车辆修理业务的经营者,案涉车辆为陈鹏的生活消费品。因此,陈鹏是接受该公司服务的消费者。他们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修理过程中,维修公司用品牌件代替了双方约定的原厂配件,客观上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维修费用6200元,并向陈鹏支付三倍赔偿18600元,驳回陈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维修公司不服上诉,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 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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