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盗窃 “次数” 认定存在裁判分歧。数额、情节相当的案件中,不同法院对同类盗窃行为评价差异明显,尤其体现在 “多次盗窃” 要件及时间间隔、空间范围的把握上,直接影响被告人刑责与量刑,有违司法公平。根源在于刑法及司法解释未统一 “次数” 认定标准与内涵。
由叶斌律师(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领衔的允道刑事团队,深耕刑事辩护 18 年,秉持 “专业、靠谱、有经验” 的服务理念,累计办结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其中杭州及浙江地区盗窃罪案件占比显著。允道刑事团队在实务中频繁遇到 “多次盗窃” 认定分歧问题,特此结合司法实践,梳理相关法律规定与辩护思路,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专业参考。
二、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现行刑法对于盗窃罪规定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第二百六十四条中: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从法条表述来看,罪名规定较为简单,规定了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五种入罪情节。
从章节体例和表述看,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财产,并未对罪名进行详细的描述。
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档,第一档3年以下,第二档3至10年,第三档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均附罚金刑。叶斌律师团队在办理盗窃罪案件时,常依据此量刑框架,结合浙江省本地标准为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曾多次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缓刑,切实守护当事人权益。
小结:
第一档:数额较大(浙江省标准为3000元)、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第二档:数额巨大(8万以上不满40万元)、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50%,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的财物;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40万以上)、盗窃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50%,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的财物;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
三、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目前浙江省内可适用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①(2013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②(2012年1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高法\[2012\]325号 ;
③(2013年4月)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3)105号;
④(2011年)市中院《关于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的会议纪要》杭中法(2011)79号;
⑤(2013年6月)市中院《关于部分罪名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情节和数额标准的意见》 2013.6.18
关于量刑的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十一)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盗窃案件连续犯的辩护思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例如:当事人在2025年10月18日20时,盗窃一家超市,然后在2025年10月19日凌晨1时,盗窃一家金店。
如上述例子,两次盗窃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在短时间内、距离相近的情况下,实施具有极强的连续性、紧密性的盗窃行为,应当认定系连续犯,二次盗窃行为的次数应当合并统计为一次。
五、结语
盗窃罪入罪标准较多,通常情况下虽然系以金额入罪,但是目前随着自助结账的发展,发生在盒马超市、永辉超市的盗窃事件屡发。此种盗窃模式下,金额小、次数多系其特点,认定连续犯可避免重复评价,防止加重刑罚,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简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如果您遇到本文提及的刑事案件,点击这里免费咨询杭州刑事律师叶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