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税收新规,能否斩断“黄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5年10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配套的黄金税收征管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上述税收规定都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11号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1号公告》的核心在于:对黄金交易进行“投资性用途”和“非投资性用途”的区分,并适用不同的增值税政策。
此举或许是为了堵塞“黄金票”虚开的漏洞。
一、原黄金税收政策的虚开漏洞
新规颁布施行以前,黄金的增值税政策主要依据两份文件,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以下简称《142号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14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也就是说,原来的黄金交易并不区分用途,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只要是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黄金的,发生实物交割的,卖方缴纳的增值税不仅会退回来,买方还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
因此,不法分子盯上了黄金交易能获进项发票的漏洞,利用“黄金票”虚开牟利,而且金额往往特别巨大,例如:深圳公安、税务部门联合查处的“流金1号”“合金电解铜”新型黄金票虚开专案,案值高达245亿元。
二、利用“黄金票”虚开的模式
首先,不法分子会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虚构资料信息,获得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代理资格;然后,利用该公司从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黄金,完成实物交割,取得黄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接着,将采购的黄金低价卖给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商贩等,回笼资金,这样也产生了大量的“富余黄金票”;最后,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利润。当然,有些不法分子成立空壳公司,虚设交易环节,将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为“合金电解铜”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变更品名为其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法分子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持续地买卖黄金,不断地从上海黄金交易所套取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的。例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陆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陆某某等人以温州C公司名义为上海11家公司虚开品名为“*有色金属合金*合金电解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链条是:深圳A珠宝公司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具有真实的黄金交易,通过票货分离方式,将实际购买的黄金流向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商贩,然后将黄金发票虚开给山西B黄金珠宝销售公司,山西B黄金珠宝销售公司再将发票虚开温州C公司,温州C公司再为上海11家公司虚开品名为“*有色金属合金*合金电解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新规如何砍断“黄金票”虚开链条
新规发布施行后,想利用“黄金票”虚开的链条可能就被砍断,或者成本可能就大大地增加了。怎么说呢?
《11号公告》规定: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要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计税以及开具不同的增值税发票。
1.区分用途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的,要区分用于“投资性用途”或“非投资性用途”。
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也就是加工成黄金首饰之类的。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的,则不需要区分用途。
2.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及发票的开具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的,根据是用于“投资性用途”还是“非投资性用途”,分别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免税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免税政策有什么区别呢?核心的区别在于:税款的抵扣和发票的开具。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退还给纳税人。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免税,即免征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用于进项抵扣。
适用的政策如下:
(1)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标注“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发票可以用于进项抵扣。但是,会员单位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金条、金锭等销售给下游单位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意味着,以前购买黄金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于抵扣的,现在只能获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了,下游客户想利用黄金票抵扣的进项发票来源就被砍断了。
(2)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但只能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左上角标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再对外销售的,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就有问题了。开具销项发票,但是没有进项发票抵扣呀,那怎么办?岂不是要缴纳13%的增值税?所以,《11号公告》规定,允许按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样,在可以减轻税负的同时,又能抑制想利用黄金票进行虚开的不法分子,使其虚开的成本大大地增加了。
(3)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标注“客户标准黄金”字样。如果客户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外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就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用途”的黄金,再对外销售一样,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能按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用途改变的规定
到这里,可能就会有人想到:可以先按“投资性用途”购买,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然后改为“非投资性用途”,这样就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11号公告》已经预知了你的想法,并提前把路给堵住了。
《11号公告》规定: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而且需要在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期限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的规定如下:
(1)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然后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之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按重新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然后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按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11号公告》砍断了“黄金票”虚开的链条,在一定程度堵塞了想利用“黄金票”虚开牟利的漏洞。
四、结语
在税收强监管的背景下,合法、合规经营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那些想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打击。特别是“黄金票”的虚开案件,涉及的金额往往特别巨大,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一旦案发,当事人将要面临严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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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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