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2025年4月,在短视频平台拥有20余万粉丝的知名主播柴某某公开称,胖某来高价销售低成本玉石获取暴利,并造谣胖某来偷税漏税。一时引发舆论关注。11月5日,央视《法治在线》节目披露,其(知名主播柴某某)目的正是由此吸粉引流,后在直播间销售伪劣玉石产品牟利。目前,柴某某与妻子肖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逮捕。
二、法律分析
上述新闻中,网红主播柴某某销售伪劣玉石的行为既欺骗了消费者,同时也扰乱了国家对于玉石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需要刑罚规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的严重的民事欺诈,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诈骗。柴某某作为知名网红主播,其炒热抖音账号目的是带货,其身份属于销售玉石的销售者,虽然其作为个人销售者(非单位),在主体上与刑事诈骗的主体相似,但其客观上存在实质的交易行为,不同于诈骗罪并没有实质交易行为,诈骗过程中的交易行为只是诈骗行为的手段或表象而非实质的钱货交易(经笔者检索,有观点认为诈骗与销售伪劣产品存在一个量和质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和认识,即除非所交付的货物与约定标的物价值差距实在太大,以至于以一般人标准来看并无交易诚意,交易货物只是诈骗得以完成的幌子。交付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以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为原则,以构成诈骗罪为例外。),且在主观方面柴某某交易的目的是利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货物在交易过程中制造更大利润空间以此从相对人处牟利而非单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相对人的钱财。因此柴某某销售伪劣玉石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触犯的是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非诈骗罪。(也不存在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
据了解,有消费者在柴某某直播间购买的19800元的和田玉籽料,经官方鉴定是染色和田玉仅值347元;还有消费者花40000元买的12件玉石,鉴定总价只有3509元;还有消费者购买的部分商品甚至被鉴定机构说是没有鉴定意义。据上述信息显示,柴某某在其直播间销售伪劣玉石的金额已达到5万元,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柴某某将因为其销售伪劣玉石的实际金额或者未销售的伪劣玉石的标价金额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罪名解析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7 年4月 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四、案例分享
刘某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1年4月至9月,在X村皇家金源商店内,被告人刘某杰伙同李×1(已判刑)招聘、雇佣王×1、张×1、李×2、罗×、李×3、樊×1、李×4、蒋×、黄×1、唐×1,周×1、李×5、赵×1、彭×、李×6、唐×2、王×2、周×2、孙×1、牛×1、宋×1(均已判刑)等人,明知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玉石,仍以过生日或孩子满月等理由打折向他人销售。2011年9月4日在销售伪劣玉石时被查获,并当场起获尚未销售的伪劣玉石75件,标值为人民币1000余万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2011年5月至9月间,在S村华夏购物商城内,被告人刘某杰伙同李×1招聘、雇佣徐×1、霍秀珍、樊×2、李×7、王×3、凡×、邹×、陈×1、樊×3、樊×4、刘×1、刘×2、杨×1、张×2、贺×(均已判决)等人,明知是以次充好的玉石,仍以过生日或孩子满月等理由打折向他人销售。2011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起获尚未销售的伪劣玉石40件,标值为人民币400余万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杰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二百万元以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杰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的意见,予以采信,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杰在本案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是从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杰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杰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因被告人虽能主动到案,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此意见,亦不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弟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某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
2.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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