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土地现状调查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它涉及被征收土地的详细情况的调查和记录,其中包括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无误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案中,被征地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的面积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就贸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法院审理后认定征地程序违法,并最终撤销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县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1.98亩合法承包地,并在其上种植梨树。2023年3月,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表明因某高速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该村土地,刘先生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
之后,县政府对刘先生承包地土地进行现状调查,但刘先生认为,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与实际占地面积不一致,并且没有保障其参保资格,为此,刘先生没有签订协议,县政府向刘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盛廷土地征收律师认为,县人民政府的征收程序和安置补偿工作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程序违法,且补偿安置标准不能满足刘先生的实际损失情况,侵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
为此,土地征收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1行赔初18号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石家庄市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案
主要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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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梦瑶律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1、关于补偿安置决定的事实依据:
本案中,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被上诉人县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有权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决定时,为确保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首先应准确确定被征收人的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情况。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刘某的承包地现状进行了调查,制作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显示拟征收刘某土地1.67亩,无青苗情况,但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未经刘某签字确认,村委会出具《关于刘某承包土地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项目征地涉及刘某土地亩数及梨树数量。
刘某对上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及村委会说明中其被征收土地亩数及梨树数量均不认可。某县人民政府将未经刘某签字确认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及村委会单方出具的《关于刘某承包土地有关情况的说明》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认定刘某被征收土地亩数及梨树数量的来源,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补偿安置标准的合理性
另外,某县人民政府所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认定刘某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条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因此,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刘某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刘某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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