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石,但其适用边界必须清晰。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时常追溯投保人多年的医疗记录,寻找任何未告知的异常作为拒赔理由,即使这些异常与所患重疾毫无关联。君审律所在郑州市代理的一起肺癌理赔案,成功论证了“高血压”与“肺癌”之间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因果关系,驳倒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为客户赢得12万元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肺癌确诊与未告知的“高血压”史
2019年,张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时,对于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张先生基于自身认知均勾选“否”。2022年,张先生因持续咳嗽、胸痛入院,不幸被确诊为“肺鳞癌”,并接受了肺叶切除术。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张先生在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中曾有“血压偏高”的记录,但并未确诊为高血压,也未曾因此就医服药。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高血压”病史,该事项属于重要健康异常,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故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本次肺癌保险金。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试图建立一个宽泛的联系:存在未告知的健康异常(血压偏高)→ 该异常属于心血管风险 → 故影响整体健康状况评估 → 影响承保决定 → 有权解约并拒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 投保前未经诊断和治疗的“血压偏高”记录,是否构成必须告知的“高血压病史”?
2. 即使构成未告知,该事项与所患“肺癌”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因果关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论证牵强附会,完全混淆了不同系统的疾病风险。我们的核心策略是进行精准的因果关联切割。
- 论证“血压偏高”不等于“高血压病”,且与肺癌无关联。
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内科学权威资料,指出单次或偶尔的“血压偏高”记录,在临床意义上远未达到“高血压病”的诊断标准。更重要的是,我们清晰地阐述了“高血压”是心血管系统疾病,其病因、病理与呼吸系统的“肺癌”在医学上分属不同领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逻辑,相当于用心脏病的风险因素来拒赔肺癌,这在医学上是站不住脚的。 - 紧扣“近因原则”与“因果关系”。
我们强调,《保险法》第十六条中“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必须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直接关联。本案的保险事故是“肺癌”。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数年前的血压偏高记录是导致张先生罹患肺癌的原因。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对于本案肺癌的承保而言,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事实”。 - 质疑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与举证责任。
我们尖锐地指出,即使张先生当时告知了“血压偏高”,保险公司的核保决策会是什么?是标准体承保?是加费?还是对心脑血管疾病责任除外?但无论如何,绝无可能因此拒保“肺癌”这一完全独立的疾病风险。保险公司必须为其“会影响承保决定”的主张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 抨击保险公司滥用告知义务。
我们陈情,保险公司这种在出险后,竭力翻找与被保险疾病无关的陈年轻微异常作为拒赔借口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的理赔策略,严重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试图利用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逃避赔偿责任。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张先生未告知的“血压偏高”与其后罹患的“肺癌”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关联性。该未告知事项对于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言,并非重要事实,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肺癌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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