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子驾车强行掉头,把丈夫甩出去撞死的案子,这两天有些反转。
按照这两天媒体的报道,嫌疑人曹女士在婚后曾遭遇多次家暴,这次事发时也是在家暴之后又被丈夫刘某侵犯。随后刘某醉驾,并携带刀具,强迫曹女士与他一起去找他认为与曹女士暧昧的王某,路上一边开车,一边继续打曹女士,并用刀威胁曹女士,声称如果找不到王某,就要杀了曹女士。
曹女士伺机将刀扔出车外,到达王某家之后,刘某在王某家外继续殴打曹女士。曹女士伺机驾车逃走,刘某趴在车头上,阻拦曹女士,曹女士慌乱中强行掉头,将刘某甩出去,致其撞在路旁的水泥墩上死亡,曹女士本人也受伤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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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曹女士的父亲认为,曹女士的行为是逃命,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因此要求做无罪辩护。
此案之前媒体的报道是比较倾向于男方的,只说了刘某怀疑曹女士出轨,因而发生冲突,但并未提到之前就发生过多次家暴。因此,在案发之后,检方以故意杀人起诉,男方家属将曹女士与刘某的儿子列为原告,要求索赔共计100多万元。
不过,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阶段认为,曹女士确实手机里存在与其他人的暧昧信息,因此对家庭矛盾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这个理由其实比较牵强。即使曹女士确实与其他人发生了暧昧,哪怕是承认了出轨,也不是刘某对她使用暴力的正当理由,也不能减轻刘某对她使用暴力的责任。
家庭矛盾、家庭纠纷即使发生了,也不能成为使用暴力的责任,更不能因为曹女士存在与他人暧昧的情节,就将之后刘某对曹女士的家庭暴力定性为家庭纠纷。
这完全是两个性质的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国家相关机构和部门之外,任何人都无权对其他人使用暴力,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即便是曹女士出轨,刘某可以提出离婚,但无权对她拳脚相向。如果明知道对妻子实施暴力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使用暴力,那么他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正如有网友指出的,此案中有刘某在殴打曹女士之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节,为什么没有像之前引起争议的多个案子那样,追究刘某婚内强奸的责任?
此前多个引发广泛争议的案件中,强奸的定性都显得非常勉强,而且没有伴随暴力行为,只是笼统地说违背了女性意志。但此案中存在非常明确的暴力行为,而且明显违背了曹女士的个人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即使是婚姻仍然存续,也仍然是毫无疑问的婚内强奸。
而且,在案发时,刘某不仅在家里殴打了曹女士,而且在车上也发生了殴打曹女士的情况,为什么曹女士的行为不被定性为正当防卫,而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呢?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曹女士在做出将刘某从车头强行甩出去的决定时,可以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对刘某的伤害后果,但却仍然选择了这么做,所以认为是故意伤害。
但需要考虑的是,曹女士不仅之前遭受了刘某的暴力,而且在车上也遭到了刘某的暴力殴打,这是一个连续遭受暴力的过程,刘某并无停止暴力行为的意思,她的行为可以认为是紧急避险或者是正当防卫。
家庭暴力在我国相当普遍,虽然近些年来女权盛行,但并未对基层社会发生太多影响,在基层社会仍然大量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而且在治理上一直颇为棘手。
虽然中国刑法中有正当防卫的条款规定,但对构成要件的规定极其严格,很长时间里都没有被激活。直到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发生之后,正当防卫条款才第一次被激活,之后多次出现在案件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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