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的制作、使用和公开等享有的专有权利。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肖像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
网友咨询: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应炳韬律师解答:
1、存在使用肖像的行为。"使用"包括制作、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各种形式。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原则上应当取得明确同意,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3、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法律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情形: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实施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4、不存在免责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肖像权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商业机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二是网络用户擅自上传、转发他人肖像照片;三是利用"AI换脸"等新技术手段恶意篡改他人肖像;四是新闻媒体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公开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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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炳韬律师补充: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公民的肖像权只能由自己处分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擅自复制、出版发行、公开展出公民的肖像,都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侵犯个人肖像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果因此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的,除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外,还需要依法进行赔偿。
肖像权遭侵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应炳韬律师
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以及其它各方面法律事务。其思维严谨,立足事实,善于分析,行事周到,做到重事实、重法律、重沟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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