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这么一条新闻着实无语——
【当地警方:水库放生猫动机为祈福非违法犯罪】近日,有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迎咀水库区域放生大量猫一事引发关注。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相关人员介绍,经过调查,放生者有10人,均为外地人,大概放生了400只猫。清城分局相关人员表示:“他们看到这里山清水秀,带着祈福的目的购买了大概400只猫(共3000斤),运到了我们清城区这里,同时还投放了大批的猫粮。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他们的主观目的不是违法的。暂时还没有涉及我们公安部门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们在放生猫之前,已经多次从事这种放生活动,放生鱼苗、泥鳅等。” 央广网
看到这个“放生动机为祈福”非违法犯罪,我有点绷不住。公共事件难道不应该是“论迹不论心”吗?我管你主观上是祈福还是诅咒,造成了恶劣后果那就该受到严惩。什么时候“祈福”动机成了免责金牌了?当地警方以“主观目的是祈福”为由暂不认定为违法犯罪,完全是混淆了行为动机与行为后果的法律评价体系。
法律层面评价的是行为及其后果,而不是你为什么要那么干。 无论放生者内心多么多么“虔诚”,其行为已产生客观危害。毕竟家猫被弃于野外存活率极低 ,还可能传播疫病 ,捕食本土鸟类破坏生物多样性 ,猫死了尸体还可能污染那个水库的饮用水源 。
而我国《水污染防治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 均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随意放生可能危害生态系统的行为。真的没违法犯罪吗?我不信找不到对应法条。
再说了,警方提及放生者“多次从事放生活动” ,这说明其并非是偶然行为,明显更应该具备对放生规范的基本认知义务。明知水库是水源地仍大规模放生,是否存在“应当知道可能造成危害而放任”的间接故意?这值得执法机关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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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塘镇人民政府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核查,现场山林发现有部分猫只,山路旁有遗留猫粮。水利部门对水库水域开展了全面巡查,暂未发现溺亡猫只;生态环境部门对周边水体进行取样检测,主要水质指标均达标;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环境监测、现场消杀和事件调查,涉及违法的将依法处理,同时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官方通报“暂未发现溺亡猫只”“主要水质指标均达标” ,但这仅是即时状况,大量猫只窜入山林后的长期生态影响比如如捕食鸟类、传播疾病的隐患并未消失 。执法要是仅以“未见即时严重结果”为由不予介入,实际上就是对潜在风险的漠视。
另外警方表示“暂未涉及公安部门管辖的违法犯罪”,可能指的是不涉及刑案或显著的公共安全事件。但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放生者本来就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责任罚款啦,或者民事责任赔偿啦。这需要相关部门介入去调查认定,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将线索移送。现在这不咸不淡的回应感觉跟“甩锅”似的,实在是缺乏部门联动执法的主动性。
此外,现在的“放生”早已异化为了一种“生意”。有网友提及此次放生猫不止400只,而是超过1000只5444斤,总价3万余元,明码标价“救猫”,每斤5块到8块5元。这种将生命量化的“功德买卖”,极大可能刺激“捉—卖—放”的黑色产业链,从而进一步背离了保护生命的初衷。
而且家猫本就缺乏野外生存能力,此类放生实际上就是“放死”。正规动物救助需经过隔离检疫、健康评估、领养程序等科学流程,绝非匆匆忙忙一放了之。某些群体将“道德优越感”置于生态规律之上,纯属极端的利己主义。
当然我也知道,那些群体是真的觉得自己在做好事,外人尽管再怎么不解,也只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办法跟那种邪教式的狂热去硬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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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祈福”纵然是情感表达,但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与科学之上。对于此类事件,执法部门应该积极作为,让每一次“伪善”的放生,都受到法律的审视。虽然我知道我说了没用,但我还是期待当地相关部门能给出更负责任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方案,让“放生”回归善意本质,而非异化为生态灾难的导火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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