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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取得退票费对应的铁路电子客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员工出差因行程改变取消了已订的火车票,支付了退票费并取得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请问我公司取得上述退票费对应的铁路电子客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 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第七条规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2024年9月29日在政策法规-文字政策解读版块发布《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的解读》第二问“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服务?”解读如下,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于180天内登录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账户,如实取得本人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对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的,提供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但办理非实名制车票、应急纸质车票、中铁银通卡/E卡通车票等相关业务时,暂不提供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5年9月17日在专题专栏-税费优惠政策-培训辅导版块发布《退票费铁路电子客票政策即问即答》对问题“从12306购买火车票,因行程取消办理了退票。请问退票费对应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答复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办理退票业务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具有抵扣功能,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你公司因员工出差取得退票费对应的铁路电子客票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因此, 公司因员工出差取得退票费对应的铁路电子客票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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