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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大学法学院
2025年11月1日,由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主办、河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在河南省开封市召开。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山东大学、暨南大学、中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疆政法学院、故宫博物院、河南大学等50多所高校与科研机构的14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学术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以“法律思想史中的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为主题进行学术交流,包括开幕式、颁奖仪式、主题报告、与谈人与谈和闭幕式五个环节。
一
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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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彤彪主持开幕式,河南大学副校长张礼刚,中北大学教授、山西工学院原校长吴跃焕,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爱国,河南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岳红强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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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彤彪教授主持开幕式。史彤彪教授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对本次会议的承办方表示感谢,并宣布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会议正式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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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副校长张礼刚代表河南大学致辞。张礼刚校长首先对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感谢专家学者对河南大学法学学科建设长期以来给予的关注与支持,并从历史沿革、学科布局、育才体系、标志性成果等多个方面简要介绍了河南大学和法学院的发展概况。最后张礼刚校长高度肯定本次会议主题的学术价值,希望能借此机会碰撞出思想火花、加强与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同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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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中北大学教授、山西工学院原校长吴跃焕致辞。吴跃焕教授首先对本次年会的主办方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与承办方河南大学法学院所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诚挚感谢,继而结合中北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与人文精神弘扬方面的实践,简要介绍了学校近年来取得的发展成就。最后,吴跃焕教授从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学术共同体的交流互鉴等角度,高度肯定了本届年会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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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致辞。严存生教授结合近年自身研究经验,就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价值与发展路径阐述了三点深刻见解:从学术贡献来看,西方法律思想史体系宏富、理论形态多样、发展阶段鲜明,不仅在“西学东渐”历程中发挥了桥梁作用,更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学理借鉴。从学科独立性来看,西方法律思想史表征的是系统性、理论性的法观念。从研究立场来看,应立足中国实际与本土问题,秉持“中体西用”与批判继承的原则,在融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致力于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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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爱国在致辞中,首先回顾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自1992年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指出本次年会无论是从人数规模还是投稿数量来看,均达到了历史高点,彰显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术魅力与年会征文机制的广泛凝聚力。徐爱国教授进一步强调,在推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背景下,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论价值与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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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河南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岳红强代表承办方致辞。岳红强院长首先对长期深耕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专家学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并对一直以来支持河南大学法学学科建设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随后,其从河南大学法学院的历史传承、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多重维度介绍了学院情况。他表示,作为本届年会的承办方,诚挚希望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搭建一个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促进思想的深度碰撞与智慧的集中涌现,并预祝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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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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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颁奖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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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彤彪宣读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获奖论文名单。徐爱国、吴跃焕、吴玉章三位教授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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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围绕“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科学主义”“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人文主义”“卢梭与伏尔泰关于科学进步与道德之争对法学的影响”“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机械论”“科学技术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革命性影响”“后现代主义法学对法律技术主义的批判”“国防教育中的科学与人文叙事”“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八个分议题,分为六个单元展开深入研讨。
三
上午场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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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思翰就《云朵是鸭子吗?人工降雨、不确定性与环境法兴起》进行线上报告。其指出,美国法学界在二战后围绕人工降水技术所引发的云朵物权和降雨侵权问题,在与大气科学的互动中开展了智识探索,最终走向超越传统私法而强调系统治理的环境法框架。这一个案折射出自然环境、技术后果以及新兴领域法学知识生产所具有的三重不确定性,并表明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之间的差异是从确定性向不确定性的思维革命。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沈李就《反思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形式主义:议题厘清与理论蕴涵》进行报告。其指出,理论上许多关于法律形式主义的争议是不重要的,应走出绝对价值判断和概念论法律形式主义本体对抗的局面,回归语言学,从通常意义上确立法律形式主义的价值功能,在此基础上,引入衡平法机制、对目的论进行体系化限制等手段来实现个案正义与依法裁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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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袁晨风就《古代法典性质的再考察—— <赫梯法典> 作为古代法律学术传统的探索》进行报告。其认为,《赫梯法典》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典,其并不符合法典体系性、逻辑性与司法适用性的基本特征,从历史考证、语言风格来看,《赫梯法典》极可能是赫梯书吏家族智识传承的学术产物,是用于法律教育与知识训练的教材,体现的是一种“法学学术智识传统”。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胡成就《中世纪自杀行为的罪与罚》进行报告。胡老师基于知识考古学,对中世纪反对自杀的法律现象进行了研究,认为中世纪对自杀行为罪与罚的定性存在三重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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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肖伟就《重回1858年:耶林“大马士革转向”的知识社会学考察》进行报告。其认为,耶林对1884年“概念法学”的批判更多是戏谑,“大马士革转向”是自由法学家为了证成自身方法的正确性创造出来的。他结合历史做了具体分析,一是从耶林1844年关于双重价金请求权的论文为切入,阐述了耶林违背法感支持双重价金请求权的政治原因;二是基于1858年一物二卖案,指出耶林在考虑法感的同时,也竭力维护现有的法律原则;三是从政治环境解释了1858 年之后耶林对原则和“形式”为什么会部分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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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
陕西师范大学教授、教学督导副主任、校学术委员王蓓与谈。王蓓教授指出,陈思翰博士生的《云朵是鸭子吗?人工降雨、不确定性与环境法兴起》选题新奇,问题意识突出,研究思路清晰,材料使用扎实。人工降雨导致社会危害、引发法律争议,和法律制度有密切联系,也与思想史上关于产权的认识有关,同时也是法理学问题,涉及对科技与法律关系、个人权属与公共利益关系、治理和法治关系的思考。在未来研究中,可以关注法治在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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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明辉与谈。明辉教授指出,沈李博士生的论文具有比较强的学术性,针对的是法理学、法律思想史的经典命题,其将法律形式主义区分为重要和不重要两种类型的观点具有新意,并进一步强调应从通常意义来界定法律形式主义。从进一步深化研究来看,需要对波斯纳、富勒等一些学者是否是真实的否定了法律形式主义进行思考,同时对围绕案件类型进行细致论证。袁晨风博士生的论文选题微观、聚焦,具有新意,把对法典的思考拉回古代的起源,深化了对《赫梯法典》性质的思考,并且融合多种语言(拉丁文、法文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在研究进路上,可以稍加注意历史情景的限制,防止以现代人的认识取代古代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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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常州大学学报》主编夏纪森与谈。夏纪森教授指出,胡成讲师通过史学材料揭示了自杀的社会否定性评价。从未来研究的角度而言,可以进一步理清罪与罚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关于自杀行为的三种社会评价之间的逻辑关系。肖伟博士后的论文具有人物思想史研究价值,通过历史切片帮助我们更加立体了解耶林本人。耶林并不是我们传统单一所认为的目的论法学家,他也对概念化的法律形式给予了关注。同时肖伟博士后引入知识社会学带来了方法上的启发,从进一步研究来看,可以深化思考知识的普遍性如何界定以及知识的地方性与普遍性之间如何沟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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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原院长曹义孙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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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力宇就《关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分野与融合》进行报告。其认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区分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只有明确二者的区分才能进一步考虑如何将二者融合问题。实质法治一般主张用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反映民主政治要求和理性观念的宪法、法律来规范国家权力,而与其相适应,形式法治强调通过建立和施行国家权力的分工、监督和制约机制来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及滥用。整体上的“法治”应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正当性的融合。
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艺工就《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前世今生》进行报告。其认为,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形成与罗马法复兴运动密切相关,罗马法复兴构成了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历史渊源。而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之后兴起的文艺复兴运动直接催生了人文主义法学派,其表征的是一场以文艺复兴人文主义精神为指导,对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注释法学派和评注法学派进行批判与革新的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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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薄振峰就《相互共存的自由——康德权利理论的法理与哲理》进行报告。其认为,康德的权利哲学对法学上的权利理论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很长的时间内,人们更多关注康德的知识论、道德哲学和美学,而对其权利哲学却关注甚少。从渊源论角度来看,康德的权利哲学体现了对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调和,具有浓厚的自然法意蕴。从本体论角度来看,康德的权利哲学较为关注人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是相互共存的、处于交互影响的状态。同时,薄振峰副教授结合自我研读,关于康德的“Recht”发表了独到见解,其认为“Recht”具有正当、权利、法律、秩序四重含义。
中北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刘丹就《西方法律、宗教与国际法的互动影响考察》进行报告。其认为,宗教铸就西方法律底色,十五世纪教皇划线瓜分世界,首开“神学—政治”式国际法;然而经济—军事易位,神圣规则随即被荷兰打破。当今宗教人权与反恐成国际法新焦点,宗教自由均设“合法”红线,资金流动被前置监管。西方“基督教普世”叙事已现裂痕,对非西方失效,对自身亦过时。未来全球宗教的政治化,唯以人文理性、善意沟通替代文明优越,方能消解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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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下午场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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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一
主题报告(一)
法律思想中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常州大学学报》主编夏纪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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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张剑虹就《凝视正义:欧洲法律文化考察》进行报告。张剑虹研究员结合自己的实地游历与考察经验,图文并茂地分享了自己对英国最高法院在普通法体系中的终审权威地位、苏格兰最高法院的组织结构以及司法实践的见闻。其认为,根据对英国与法国的考察可以管窥欧洲法律文化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不仅体现在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形式上,还体现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和文化背景中。尽管英格兰、苏格兰和法国的司法体系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正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和特征。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皓就《视觉感知对理性判断的影响与规范》进行报告。其认为,数字图像已席卷庭审,视觉证据以“眼见为实”的幻觉俘获情感,却从生成、剪辑到解读全程渗透主观;神经绑定、格式塔速读与影视“科学崇拜”三重机制,系统侵蚀理性判断,酿成“有图非真相”的司法风险。破解之道不在技术独舞,而在人文补位:以采信规则、剪裁限度、疑图有利被告等制度过滤伪证,更以视觉素养教育重塑法律人心,在叙事与共情中还原情境事实,使理性与情感重新合一,让图像回归服务正义的工具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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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王星就《“爱”(L’amore)是如何与民法中的义务勾连起来的——论多玛民法体系的伦理基础》进行报告。其认为,作为哲学重要议题的“爱”,在17世纪法学家让·多玛那里成为构建“自然秩序”的基石,并视之为整个民法体系的出发点。“爱上帝”与“爱邻人”两大基督教教义所蕴含的义务理念构成了民法尤其是债法体系的伦理根基。在此基础上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两大类别:一是婚姻家庭关系,二是婚姻家庭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通过这样的划分,借助教义中的“爱”这一概念,实现了伦理原则与具体法律规范之间的联通。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富童就《法律迁移的隐喻与法律迁移研究的中国进路》进行报告。其认为,“法律移植”是法律迁移的隐喻之一而非替代物,它自提出始就因其机械性、仅仅关注制定法、过分强调权威和法律自治等缺陷引起巨大争论。在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下,寻找替代隐喻并构建法律迁移范式成为学界无法规避的问题。其指出中国学界在研究中亦应反思法律移植理论,以提炼中国法理并助推其国际化为目的,借鉴法律转译理论,构建具备多元比较视角、重视法律翻译与翻译者的法律迁移研究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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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金权就《试论新人文主义在法律史研究中的适用——兼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发展》进行报告。其认为,新人文主义是一种重整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的认知系统,寻求科学与人文协调适宜的程式。将新人文主义引入法的历史研究会得到比较有意义的结论,比如拓展道德的义务边界,构建自然和社会的双重道德义务模型等。同时,其认为新人文主义与传统中国哲学或法哲学思维有诸多共通之处,可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提供启示。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昊就《再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的“本土资源”——秉“前见论”以为视角》进行报告。其认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须以“前见论”为方法论,正视本土经验与历史传统作为理解前结构的核心作用。并指出,应超越“移植—对抗”二元,把地方习俗、判例、政策等“本土资源”转化为可通约的理论范畴,通过“解释—重构—再嵌入”机制,形成兼具主体性与普遍性的知识范式,实现从特殊经验到一般原理的创造性跃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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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新疆政法学院教务处处长(援疆)宋海彬与谈。宋海彬教授认为,本单元的六篇文章皆为上乘之作。张剑虹研究员的论文体现了鲜明的文字亲和性和思想深刻性,给我们带来了一手的法治经验,对英国法院体系和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运作实践做了生动的介绍。王星讲师的论文对爱的内涵和层次做了深入解析,拓展了德法关系的新维度,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融合提供了域外理论借鉴。陈皓副教授的论文带来了视觉法学的新知,立意深远、构建宏阔、持论中允、余韵悠长、引人深思。科技人文交织极大地改变了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改变了法学理论与实践,在此背景下如何安顿直觉、安顿情感,成为拷问法律正义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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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文勇与谈。张文勇副教授认为富童讲师的论文引发了关于法律移植的新讨论,2000年左右在国内兴起了法律移植的讨论热潮,而富童讲师这篇论文可以被看作是关于法律移植的2.0版本的升级研究,同时吸纳了托伊布纳等社会学者的理论知识,具有新意。杨金权博士生的论文遵循诠释学的进路,试图融合中国传统哲学和西方的新人文主义,带来了方法上的启发性和视角上的新颖性。吴昊硕士生的论文秉持大开大合、证据扎实的风格,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框架背景下勾勒了本土资源从经验提炼到原理抽象的基本路径,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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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廖高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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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天江就《作为法律史事件的巴利亚多利德辩论》进行报告。其认为,当下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进入了瓶颈阶段,需要培优补差,而对中世纪的一些法律史事件的研究还存在空白。其指出,1550—1551年巴利亚多利德辩论是法律史的关键事件,辩论将殖民征服合法性转化为实证法议题,首次以自然法、神法与印第安人理性能力为论据,确立“正义战争”的法定要件;庭审记录形成跨国法律档案,使帝国权力受到程序与理由双重约束,为现代国际法与人权话语埋下历史伏笔。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伊卫风就《历史法学、比较法学与涉外法治》进行报告。其认为,比较法与民族国家的法律演进密切相关。从梅因的比较研究出发,对比较法的研究可以置于历史动态的语境中,基于此可以将法律发展的历程划分为法律演进、法律改革和法律创新三个阶段。法律演进对应的是“为师逻辑”,法律改革对应的是“师徒逻辑”,法律创新对应的是“出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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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周平奇就《法律人文主义思想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回响》进行报告。其认为,法律人文主义萌芽于罗马法,特别是将罗马法中的人和理性加以制度化;而后历经中世纪神学遮蔽、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高扬,并在近代法典编纂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的演变历程。结合中国法律实践,法律人文主义对中国民法典也具有有益的启发,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弱势群体权益保护规范等制度创新,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融入立法实践,标志着法律人文主义在21世纪中国的回归与升华,为全球法律文明对话提供了中国方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张欣钰就《现代社会道德的批判性反思——以卢梭“自然状态观”之矛盾为视角》进行报告。其认为,卢梭的思想呈现出一种早期的辩证否定特征。卢梭“自然状态”内含“人性本善”与“社会堕落”之张力,暴露出现代道德话语的悖论:既需借自然状态批判社会异化,又以社会契约重构道德权威;其指出,数字时代“算法自然化”加剧了这一矛盾,唯有揭示并调和卢梭式二元对立,才能为社会道德重建提供非本质主义的批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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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研究生陈馨雅就《论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对法律观念的变革》进行报告。其认为,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人文主义思想给中世纪以神为本的法律观念带来了变革,具体体现在法律价值取向、法律渊源、法律适用、法律主体四个维度。其结合《佛罗伦萨法典》《权利请愿书》等典型案例,揭示变革的具体实践路径,进一步剖析了人文主义思想推动法律观念变革所存在的历史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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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
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恩施学院兼职学科带头人司马俊莲与谈。司马俊莲教授指出,本单元选题视角具有多元化,兼具宏观选题和微观选题;方法具有多元化,采取比较研究方法(纵向研究、横向研究)、历史研究方法等实现了议题的深入研究。反思来看,未来的研究可在三个方面加深:一是鼓励多发掘一手资料;二是更多的结合法律文化史、法律社会史进行深入开拓;三是理清思想史迭代、流变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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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法管学院教授赵立新与谈。赵立新教授认为,杨天江副教授的论文揭示出了殖民政策的争议,开拓了学术视野,而关于后来对美国的影响可再深化。伊卫风副教授的论文指出了梅因视角的独特性,其不同于萨维尼,其内含比较的视角,基于此对法律的发展形态做了类型化梳理,而在未来研究中,可在类型之外关注价值性问题。张欣钰博士生和陈馨雅研究生的论文都属于对西方传统思想的发掘,其系统阐述,对我国当下的社会道德建设具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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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报告(二)
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陈鹏飞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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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刘振宇就《数字社会秩序建构的“自然”之维》进行报告。刘振宇副教授以柏拉图“洞穴隐喻”为引子,认为数字社会的秩序建构不能仅靠代码与算法,必须回归“自然法”之维:把人的尊严、自主与共生作为不可让渡的底层原则。其指出,数据洪流再汹涌,也应服从一条“元自然法”——技术权力不得僭越人性本身;据此主张用“自然”正当性检视平台规则,以程序性权利制衡算法黑箱,并在立法、司法、行政三端植入可验证的“人性安全阀”,使数字治理始终留在“为人、由人”的轨道。
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应岳就《论人工智能对人权基础的解构与重构》进行报告。其认为,当前在实现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往往导入人权之维,但人权之维存在悖论:一方面其自身的证立岌岌可危,另一方面其展开正是人工智能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悖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偏重理性的人权基础将人类本身视作计算机器,即“人的机器化”为“机器的人化”创造了条件。为了解决传统人权之维遭遇的悖论,其指出,人权基础应转向计算无法模拟的主观体验,从《世界人权宣言》蕴含的“仁”之概念中重新阐发人性中不可言说的同情、想象等感性面向,构建情理衡平的人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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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海霞就《AIGC 著作权归属学说的哲学省察与制度建构》进行报告。其认为,AIGC可版权性应坚持独创性客观化标准,视其为人机交互下人类理性的投射。其指出,归属上须否定AI拟制主体、慎用公共领域,以“约定优先+贡献分层”为框架:使用者实质性投入则享权,微小贡献归入公共领域,并配套分类标识与登记公示,实现私权激励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东北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赵勇行就《现象学如何看待数字人权——论数字人权的现象学证成路径》进行报告。赵勇行硕士生通过对胡塞尔、海德格尔、梅洛庞蒂、德里达等关键人物思想的介绍,揭示了现象学方法。其认为,在传统论证路径中,自然法理论面临普遍理性预设失效与权利泛化困境,实证法学则难以解决道德性缺失与动态适应问题,二者均显出明显局限性。而基于现象学的证成路径为该困境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方案,即通过“悬置”“还原”“反思”“综合”四个步骤,使数字人权得以显现其本质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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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
哈尔滨医科大学教授王萍与谈。王萍教授认为,本单元的论文具有突出的前沿性和学理性,而且从共同关注的焦点来看,都指向了一个核心问题,即传统法学应如何看待数字技术。从辩证角度来看,数字技术的兴起对传统法学既是冲击也是机遇,有助于实现知识的拓展与跃迁。同时王萍教授结合本单元论文谈了自己的几点感受:一是,通过此次会议真切感受到西方法律思想史年会浓厚的学术氛围,本单元论文思想深刻,受益颇多;二是,为促进知识多元化发展,希望能有更多跨学科背景学者的加入,实现不同学科知识之间的交流融合,碰撞出更加精彩的火花;三是,在未来时期,通过厚植法理基础与注入哲学思考,学者们关于互联网、人工智能、数据、区块链等新兴事物的研究或将呈现出更高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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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曹全来与谈。曹教授认为,刘振宇副教授的论文引发了数字时代关于人的主体性和基本善的深刻思考,在早期自然法理念中人与自然不是对立,而当下技术的兴起,也不意味着导致人与自然的割裂。数字技术应服务于人更好的理解自然、驾驭自然,人与自然以及人与技术都应当实现更好的融合。应岳博士生的论文尝试通过主观体验来重构算法时代的人权基础,具有新意。从发展来看,从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再到超人工智能是基本趋势,在肯定人权的前提下,对人机协同问题的思考也随之而来,如自然人法官和AI法官协同。王海霞博士生的论文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传统学说做了批判,提出了优先约定与法定归属的双重规范结构,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同时引发了新思考,即随着人工智能意识的增强,AIGC版权的讨论是否会发生新的变化。赵勇行的论文具有较强的哲学意味,在对自然法、实证主义进路的人权观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融汇胡塞尔、海德格尔等人的现象学方法构建了人权论证的新思路。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银珠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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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郑智就《传统中国刑罚体系中的身体观——以肉刑和徒流刑为中心的身体隐喻思维原理》进行报告。其认为,身体在传统刑罚体系中没有被过多给予关注,处于沉默状态。在涉及刑罚之源、德刑关系、刑罚的必要性及其限度、刑罚与阴阳时气的关系、刑罚的家族化(族诛连坐、代刑)、刑罚的冤滥与灾异等刑罚体系的运作机制问题上,“四体一体”的身体观都是以隐喻修辞的类比论证方式及身体思维模式予以展现。而以“身体”设喻背后,体现了对身体的结构和功能的立体认知。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讲师李任就《从十九世纪末排华案判决意见看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形式主义及其批判》进行报告。其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柴禅平案、冯越亭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排华案件判决为素材,对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形式主义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形式主义司法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法律形式主义与政治意识形态时常交织,这种形式主义的裁判方法虽在表面上维持了“依法裁判”的外观,却实质上架空了对正义与人权的保障,助长了种族歧视政策的法律正当化,但种族歧视的政治形态却阻挡了人们对这种法律思想的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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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姜道平就《从“罗伊案”到“多布斯案”:法槌何以重似权杖》进行报告。其认为,从1973年“罗伊案”确立堕胎权到2022年“多布斯案”推翻先例,可以看到司法和政治存在密切关联,法官在敲响法槌的同时也是在运用政治权力。其进一步指出,两案相隔半世纪,解释方法从隐私权扩张转向历史溯源与“返还民主”,表面是文本主义胜利,实质是保守派重塑宪法意义的政治工程;其教训在于,当司法审查与民意极化共振,判决即成为立法替代,法治被政治反噬,法槌因此比权杖更重。
福建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熊星玥就《罗马裁判官的起源与职权演变》进行报告。从裁判官的起源与权力创设切入分析了罗马裁判官的职能变迁。其认为,自诞生起,罗马裁判官便被赋予治权,展现出其独特的价值。罗马裁判官在罗马国家的发展历程中扮演了多重角色,不仅通过司法治权推动罗马法发展为影响深远的法律体系,还在罗马领土扩张期肩负军事作战使命,在疆域巩固阶段承担国家治理职责。裁判官其从诞生、兴盛到衰败的完整历程,深刻反映了罗马国家政治体制的演变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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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李婉霜就《身体解构与法律重构:智能时代人体技术化对法律主体性的冲击》进行报告。其认为,具身智能技术通过数据化规训与虚拟性替代,加剧了西方形而上学中“心灵、肉体”的二元对立,致使身体自主权被算法架空,传统的人身伤害认定机制失效。法律重构需以守护具身性为核心,涉及区分生物主体与法律主体概念、构建混合权利体系、建立人技责任连带模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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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
南京审计大学谢冬慧教授与谈。谢冬慧教授认为,本单元的论文都是围绕“人”来展开的,而且问题较为集中。郑智副教授的论文是法史哲交叉主题,研究问题深刻,材料使用广博,饱含人文气息。熊星玥硕士研究生的论文意义深远,告诉了我们为什么裁判官法的地位较高,而且使用许多外国的文献,条理清晰,但关于罗马不同时期的划分可再准确化。李婉霜研究生的论文面向未来思考数字技术带来身体人的属性危机,具有前沿性,深化了数字时代身体哲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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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慧献与谈。宋慧献教授认为,李任讲师的《从十九世纪末排华案判决意见看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形式主义及其批判》和姜道平博士生的《从“罗伊案”到“多布斯案”:法槌何以重似权杖》,引导我们要走出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刻板印象,同时注意到其背后的政治意识形态因素。从历史来看,法律发展一直是一个形式化的过程,关键是怎么把握形式,不能走向机械化和二元对立化,最终决定案件的标准应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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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二
主题报告(一)
“西方古典、近代的法学家
和法律思想”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瑞兴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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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金韬就《霍布斯的国际自然状态》进行报告。其认为,国家自然状态的行动主体是国家,这符合霍布斯所描述的人性理论。国际自然状态持续存在,是因为国家不具有人类那样的天然平等性,而且国家作为人类自我保存的有效工具,不应该从事破坏保存目的的战争,特别是霍布斯所描绘的自我保存有着较为宽泛的内容,实则限制了国家间从事战争的空间。国际自然状态的正当性来源于自然法的指引。尽管自然法整体不适用于国家,但是国家能够通过间接和个别的方式接受自然法的指引。
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刘敏就《格劳秀斯论罗马法中的 fides(信实)概念》进行报告。其指出,格劳秀斯的 fides(信实)概念有着罗马法的渊源。在罗马法中,fides 主要是指不平等者之间的信任,这种信任的不平等性在战败者与战胜者之间的关系中最为明显。格劳秀斯在强调fides(信实)概念的德性含义时,发展出了一种平等者之间的信任。即人因理性而平等,因理性而能互相预期对方的行为,这种信任和预期是非个人化的,其最好的体现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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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孙海龙就《君权的神圣契约:从十六世纪诺里奇欢迎仪式看博丹主权理论的实践与变奏》进行报告。通过一段记录 1578 年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访问诺里奇城的欢迎仪式为核心分析文本,通过对仪式符号、程序和话语的深度解读,揭示十六世纪英格兰绝对主义君主制的具体建制特征。在此基础上,将英格兰的实践与博丹主权理论的核心要义——永久性、绝对性与不可分割性——进行系统性对勘,进而剖析英格兰绝对主义所表现出的“契约性”特质,并追溯其背后深刻的社会、政治与历史根源,探究其“二元异构”式的绝对主义及其历史遗产,为理解西欧从封建主义向现代国家过渡的多样化政治演进路径提供一个新的分析视角。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孙若玲就《论梅因批判近代自然法学及其当代价值》进行报告。其认为,梅因对近代自然法学的批判是其历史经验立场对近代自然法学说理性主义的根本性反驳。梅因认为近代自然法学使用的“直观——演绎”的方法是一种假设学,其以不能被证实的观念作为第一原则进行的推理演绎,是不科学的。其通过分析梅因历史法学和近代自然法学产生的时代背景,梳理了二者的理论特征并将二者加以比较,总结梅因对近代自然法学的批判体系,进而得出对当今法理学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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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本科生吴柯源就《边沁Pannomion理念在数字时代的继承与重构——基于柯克“普通法理性”的视角》进行报告。认为边沁的Pannomion式法典宏图的核心,是建构一个包罗万象、逻辑自洽且可被普遍理解的完整法律体系。虽然失败,但是在数字时代经由算法治理获得了技术性兑现,这种代码化的法律确定性追求,以一种悖论的方式重新激活了柯克普通法“技艺理性”对于主权者“自然理性”的警示,从而对数字时代的法治根基展开理念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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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程波与谈。程波教授认为,国际自然状态持续存在而没有走向国际利维坦是一个很有张力的问题,指出fides存在平等者之间信任与不平等者之间信任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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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志勇副教授则从方法论、规范与实践层面分析了博丹主权理论,认为论文摘要中词语可以采用更专业的术语表达,指出柯克“普通法理性”视角并不是理解边沁Pannomion理念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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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建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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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尹晓兵就《卢梭对主权悖论的克服路径考察》进行报告。其认为,卢梭借助“公意”理论,通过对主权主体、自由概念以及政治体构造的系统性重塑,将悖论的结构性张力予以转化与位移。卢梭的方案并非彻底清除了主权悖论,而是将其从形而上学的绝对权力领域,转移并内化到政治共同体的建构与运作过程之中,从而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民主政治内在的、无法根除的紧张关系。
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贺梓恒就《康德国家学说的魔鬼民族疑难》进行报告。其认为,康德没有完全寄希望于魔鬼民族的病理学规定根据,而是提到了指向内在法权义务的法权道德,个人人格性的责任能力,国家缺失了它难以构造。实际上,魔鬼民族能够解决国家建立甚至发展的问题,但需要从历史哲学的角度来解读,认为魔鬼民族所内含的人性动机是推动国家建立与发展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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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张弛就《命令与许可:再论康德法权与道德之关系》进行报告。其指出,学界对法权与道德之关系的存在争议。以一种连贯的视角来看,道德是法权论的理论效力的来源以及法权的规范性的来源。而在法权与道德的相互对照中可以看出,这也并非是绝无疑义的。通过分析法权论的“融贯论”与“分离论”的理论争议,指出法权的原则必须要以道德上的自律作为效力根源,必须探究自律与他律相协调的可能性。
西北政法大学民族法学硕士生张博涛就《福泽谕吉法律思想探析——从“法典论争”中福泽谕吉之言论切入》进行报告。从福泽谕吉的相关论著出发,以“法典论争”为切入点,解释其在“法典论争”中呈现出的“独立”“国会作用”言论立场背后之缘由,解析了福泽谕吉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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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孙文欣就《德国观念论法哲学视域下财产权思想的建构与变迁》进行报告。其在梳理康德、费希特以及黑格尔系统性法权学说论述的基础上,探索其财产权思想建立的线索,对他们的论述进行法哲学视角下的回溯,阐释了他们法权学说中财产权思想的变迁所存在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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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牛锦红与谈。牛教授认为,国家主权存在如何合法有效约束的问题,指出人性问题并不一定都是人类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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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桥与谈。胡老师认为,法律移植中要立足于本国国情,走国家主义的道路,反对全盘照搬,这是德国、日本及其他后发国家走上法律近代化的成功经验。但是,随着法律近代化任务的完成,在开始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保障国家独立、统一的前提下,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当建设法治强国,尤其是要建立人类法律命运共同体成为一项神圣使命后,就应该有世界视野和胸怀,把中国放在世界的体系之中,从而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正如周有光老先生讲的,要从世界看中国,而非从中国看世界。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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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报告(二)
西方现代的法学家和法律思想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临沂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亚海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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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张延祥就《哈特对边沁功利主义法理学的实证主义误读》进行报告,其指出,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必须从认识论这一根本立场上来理解与界定,其核心是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学说,但分离论是对休谟的“是—应当”区分学说的误解。其认为,哈特的法理学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哈特对现代实证主义是盲从的,其所盲从的现代实证主义乃是将人之情感从经验中盲目切割掉的阉割的实证主义。
西北政法大学讲师王进就《阿马蒂亚·森正义观研究》进行报告。其指出,虽然包括斯堪伦、巴里和桑德尔在内的一批政治哲学家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批判,但在实质上他们只是修正了罗尔斯本人的方案,其使用的依然是一种先验的构建框架。阿马蒂亚·森就提供了的理论,可以称为“实践性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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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宇露就《从“隐私权”到“穆勒案”——布兰代斯“活法”思想研究》进行报告。其认为,布兰代斯的“活法”思想植根于其本人丰富的司法实践中,“活法”演讲构建出法律人挖掘和呈现事实,法官重新认识和发现事实,并能动性地将对社会事实的了解和对人类需求的考量置入案件审理的法律世界。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陈一恺就《弱势群体法律权利位阶之否定——基于德沃金的权利理论》进行报告。其认为,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从法律原则出发,实现了从社会正义到权利理论的跨越。具体在弱势群体的权利理论讨论中,其本身不仅需要解决理论内部与外部的冲突,还要重新考虑其权利的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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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智君就《菲尼斯“基本善”理论中实践合理性对法的权威性重塑》进行报告。其认为,菲尼斯并非试图从“实然”推导“应然”,而是将若干“基本善”作为实践合理性不证自明的出发点。尽管菲尼斯对法权威的自然法重构不彻底而招致批评,但这并不妨碍他成为当代自然法的领军人物。
西南民族大学本科生刘俊翔就《阿伦特论卢梭“同情”概念与法国大革命》进行报告。其认为,沉思生活与积极生活存在固然的难以逾越的沟堑,卢梭哲学之整体强调着理性与情感或理智与良心的结合,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是后者对于前者的服从。由此,阿伦特对法国大革命以及极权政治向包括“同情”概念在内的卢梭哲学尤其是卢梭政治哲学的追溯性归咎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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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
重庆大学陈锐教授与谈。陈锐教授认为,从认识论角度对边沁功利主义法理学进行解读过于武断,还可从方法论角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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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文恺与谈。孙文恺教授认为,个别论文再进一步拟定出合适的标题,会使文章显得更有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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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副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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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明辉就《一个隐秘视角中的霍姆斯大法官的精神世界》进行报告。其通过书信、日记等资料,从一个隐秘的视角更清晰地观察霍姆斯的精神世界。在与友人的来往书信中呈现出来的霍姆斯,更真实,艰苦奋斗,博览群书,怀疑批判,既喜欢独处,又渴望交流,既有深刻的洞察,也有任性的好恶。其从青年、壮年到老年,仿佛一道穿透历史迷雾的阳光,在暗淡后,依然给世界留下了生命的滋养。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国兴就《反叛正统的“异端”学说:昂格尔 <批判法学运动> 导读》进行报告。其指出,昂格尔基于制度主义进路对正统法律理性分析的客观主义与形式主义展开批判,主张法律分析的主要对话者是公民,法学研究的使命是提供制度想象。昂格尔拒绝把既有制度安排当作具有终极权威的唯一形式,构想了包括赋权民主、市场民主化、权利体制等在内的制度革新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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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张放就《卢卡奇法律物化思想的核心意蕴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进行报告。其认为,卢卡奇的法律物化思想,既体现出对马克思异化理论特别是“商品拜物教”思想的继承、发展与应用,亦反映出中欧“黄金时代”人文主义法律观的特殊影响,包含了韦伯法律社会学理论、新康德主义法学乃至布洛赫革命乌托邦哲学的若干合理要素。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邵一龙就《“统合司法”的幻象——卡多佐司法哲学的解读与批判》进行线上报告。其认为,卡多佐的司法哲学是对不同法学流派核心观点的机械杂糅,“社会福利”内涵高度模糊,不仅难以判断,且极易被特权集团利用,其赋予法官在空白处权衡并“造法”的构想具有理想化倾向,不仅要求法官具备极高素质,而且潜藏司法擅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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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冯杰就《比较法视域下法律知识的“去地方性”——评格尔茨 <地方性知识> 》进行报告。其认为,法律概念具有规则面向与文化面向二者,格尔茨文化路径下法律仅为文化,规则面向缺失,导致其忽视了法律规则共通性之现实,笼统认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
许昌学院法学院硕士生吕金帅就《“末人”司法与“超人”立法:尼采论现代法治的内在张力》进行报告。其认为,法治的稳定性与生命力之间形成深刻悖论:法治系统为维持形式稳定,必须不断驯化来自立法的生命能量;而一旦这种能量枯竭,法治也将陷入僵化与衰败。并通过引入尼采的“永恒轮回”思想,提出一种“生命法哲学”,以肯定此内在张力并重塑法律行动者的伦理责任而超越该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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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乔飞与谈。乔飞教授认为,对于研究法学家的思想而言,视角的多元可揭示其思想的多维面向。昂格尔的“制度想象理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可作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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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学》编辑部主任唐铭泽与谈。唐铭泽主任认为,文章的用语很重要,要精准、凝练,生造名词可能有一些困难理解,引言的作用在于提出问题,明确写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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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11月1日下午,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闭幕。闭幕式由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吴玉章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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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第一项议程,由小组主持人汇报讨论结果。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夏纪森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陈鹏飞教授、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廖高会、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银珠、河南大学法学院任瑞兴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马建红教授、临沂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亚海、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杨天江等各个单元的主持人围绕本单元与会者的发言情况作简要汇报。
闭幕式第二项议程,由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文革、河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祝晓路分别进行闭幕致辞。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李文革在致辞中表示,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6年年会的承办单位,非常感谢主办方的信任和承办方、协办方的辛苦付出,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将竭力做好新一轮年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期待各位专家学者共襄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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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祝晓路在致辞中表示,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会议已经缓缓落下帷幕,在此向与会专家学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向组委会和会务志愿人员致以诚挚的感谢。同时他强调,本次会议精彩纷呈、氛围浓厚。学术探索和交流永无止境,通过此次会议的召开,河南大学法学院与各位专家学者的交流将更加持续深化,也希望此次会议是一个新的出发点,期待今后再次相聚,共同谱写学术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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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第三项议程,由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爱国进行会议总结。徐爱国教授表示,此次年会会议举办圆满成功,与会专家学者的讨论富有启发。纵然会议已经落下帷幕,但关于未来的思考却并未停歇,留下几个小问题供专家学者讨论:第一,西方法律思想史领域的老教师与小学者的区别在哪里?第二,法律的本土资源与外来文化的区分是不是一个伪命题?第三,法学言之的人文主义对应的概念是科学主义还是神权主义?第四,法律制度史与法律思想史研究可以真正的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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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热烈的掌声中,吴玉章教授宣布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胜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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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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