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热心帮忙代转账
付款方认为已尽到付款义务
然而收款方却坚决声称“没收到钱”
一起看似简单的欠款纠纷
却因一笔“无痕”转账陷入了争议
当“已支付”遭遇“不知情”
法院该如何认定这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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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
被告谭某租赁原告杨某的挖机
用于工程施工
工程结束后
谭某向杨某出具了
一张8000余元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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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
杨某仍未收到款项
2025年5月
杨某将谭某诉至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要求其支付全部欠款8000余元
谭某辩称已委托朋友夏某向杨某
转账支付了5000元
并出示了相关转账记录
杨某承认收到该笔款项
但提出异议
称转账时未注明用途
无法确认该笔钱款
系谭某偿还的租金
坚持要求谭某
按欠条支付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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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涉案欠条真实有效
被告谭某虽未在转账中备注用途
但结合双方此前租赁关系
原告杨某实际收款事实
另外,在庭审中
原告杨某承认起初因沟通不畅
与凭证不全产生误解
后在法官释明与诚信原则
引导下予以承认
可以认定该5000元
系被告谭某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因被告谭某身在外地
线上参与诉讼
法官随后与被告谭某通电话
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谭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
剩下的3000余元
杨某申请撤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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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常在于
无备注转账款项的性质认定
及付款义务的履行
需要关注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转账记录的证据效力。
转账记录作为电子支付凭证,虽能反映资金流转事实,但未注明用途时,其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实践中,仅凭无备注的转账记录不足以独立证明款项性质,尤其在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时,更需审慎判断。
二是付款方的举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的被告谭某,应就“该转账系用于偿还案涉欠款”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聊天记录、欠条等对应说明或其他佐证,则其主张难以单独成立。
三是法院通常情况下对证据的综合认定方法。
一般地,法官应结合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关系、庭审陈述一致性等因素,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整体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若查明一方虚假陈述,可能构成妨碍诉讼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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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本案虽为小额纠纷
却反映出在经济往来中
“留痕”的重要性
承办法官兰梅建议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
尤其是通过第三方进行转账时
应注意以下三点内容↓↓↓
一、付款方:主动明示用途,履行诚信义务。
付款方负有通过适当方式明确转账用途、确保收款方能够识别款项来源与性质的诚信义务。尤其在委托他人代为支付的情况下,付款方不应仅以“已转账”为由主张义务履行完毕,而应通过备注、事先说明或事后确认等方式,使转账行为与债务关系相衔接。
二、司法认定:转账须对应债务,“备注”强化证明力
法律实践对“付款完成”的认定,不仅看重资金转移事实,也注重该转账与具体债务之间的对应关系。未备注用途的转账,在双方存在多笔款项往来或身份指示不明时,难以独立构成履行的有效证据。
三、收款方:及时核实确认,避免权利休眠
此外,收款方对不明来款的接收,虽不直接代表认可其用途,但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实,避免因长时间沉默或消极应对而引发不必要的误解与纠纷。交易各方均应在经济活动中树立证据意识与沟通习惯,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天平阳光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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