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嵩明县某机械化有限公司(下称 “A 公司”)与寻甸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 “B 公司”),因寻甸县易隆农副产品市场土石方工程的工程款争议,自 2000 年进入司法程序至今已超二十年。这场纠纷不仅是建筑行业工程结算乱象的缩影,更暴露出发包方违约、司法鉴定有争议、执法部门审判与信访履职不当等问题。A 公司负责人李某荣为维权奔波二十载,企业陷入绝境,女儿患精神病无力医治,七旬的他承受身心双重压力,案件背后的程序与正义难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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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启幕:合同漏洞埋隐患,三大争议引诉讼
1999 年 4 月,B 公司作为发包方与 A 公司签订《易隆农副产品市场工程合同书》,约定 A 公司承接土石方开挖、运输及场地平整,价款按总量包干计算。但合同中 “施工中遇坚硬石(挖机、推土机挖不动),双方另行协商计价” 的条款,未明确 “坚硬石” 界定标准、协商义务归属、时限及争议解决路径,仅以 “行业惯例” 简化约定,这一漏洞成为后续纠纷导火索。
2000 年初工程矛盾激化,双方核心争议聚焦三点:
(一)坚硬石认定与计价之争
A 公司施工中遇挖机、推土机无法开挖的基岩,认为符合 “坚硬石” 约定,多次要求追加工程款;B 公司却将其归为 “普通坚土”,主张按原合同包干价结算,还指责 A 公司 “未主动提交协商申请” 违约。因合同无明确标准,该争议成为诉讼核心难点。
(二)工期延误责任之争
2000 年 1 月,经当地调解,双方约定 3 月 15 日前完成部分工程,超期不罚前期延误;后因进度未达标,又将工期延至 4 月 5 日,明确超期需付 17.2 万元罚金。A 公司最终未按期完工,B 公司坚决索要罚金;A 公司则以 “施工期间降雨 150 余天(符合‘雨天工期顺延’惯例)”“实际工程量远超约定(从 49 万立方米增至近 59 万立方米,含大量坚硬石)” 抗辩,B 公司均不认可。
(三)工程款支付之争
截至 2000 年 7 月,B 公司已付 A 公司工程款 177.06818 万元,但总工程款核算差距悬殊:A 公司依施工记录、采购凭证及行业定额,算总工程款约 450 万元,主张 B 公司还需付 270 余万元;B 公司委托当地部门核算,却称 “仅需再付 42 万余元”。差异核心在于 A 公司将坚硬石单独计价,而 B 公司委托机构按普通土石方单价计算,且未计入部分新增工程量。
协商无果后,2000 年 7 月 A 公司向昆明中院起诉,要求 B 公司付拖欠工程款;B 公司反诉索要工期违约金及损失,二十年司法博弈自此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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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进程:一审二审定调失准,再审初揭违规难纠偏
(一)一审判决:倾向发包方,关键事实认定存偏
2000 年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虽认定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书》《调解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关键环节倾向 B 公司:未采信 A 公司提交的、主张为 “坚硬石计价初步约定” 的 2000 年 3 月 25 日 “补充协议” 复印件(即便 B 公司反诉状曾认可该协议);直接采纳 B 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该结果少算大量工程量)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最终一审判决:A 公司向 B 公司支付 17.2 万元逾期罚金,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42.647118 万元,同时解除案涉合同及相关协议。判决结果忽视了 A 公司提出的降雨影响、工程量增加等客观事实,未审查 B 公司单方鉴定的合理性。
(二)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未纠一审偏差
2001 年 A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高院上诉,主张一审证据采信错误、事实认定不清,请求撤销原判并重新核算工程款。但云南高院审理后,认定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驳回 A 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未对一审中工程量少算、罚金认定不当等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延续了一审的错误基调。
(三)首次再审:鉴定有突破,责任划分仍不公
2006 年,A 公司持续申诉推动云南高院启动首次再审,核心突破是工程量与基岩造价的司法鉴定 —— 因双方无法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法院指定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下称 “鼎丰鉴定中心”)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总土石方量 58.961119 万方,其中普通土石方 54.3962457 万方(挖机、推土机可施工),基岩(A 公司主张的 “坚硬石”)4.5648733 万方;基岩造价依 1998 年相关定额计算,为 199.468013 万元。B 公司虽提异议,但无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被法院采纳。
然而再审判决责任划分仍存瑕疵:法院以 “A 公司未主动与 B 公司协商坚硬石计价,导致争议需通过鉴定解决” 为由,判定 A 公司承担 70% 基岩工程款(1396276.091 元),B 公司仅承担 30%(598404.04 元),同时维持 17.2 万元工期罚金的判决。该划分无法律依据 —— 依当时《合同法》,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法定义务,A 公司已实际完成基岩施工,且工程量与造价经鉴定确认,B 公司无权以 “未协商” 为由减免责任;“未主动协商” 的责任归属本身存争议,执法部门却单方面归责于 A 公司,违背公平原则。
A 公司对该再审判决强烈不满,随即向云南省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检察监督。
检察监督:直指判决错误,再审推进遇梗阻
2009 年,云南省检察部门审查该案卷宗、复核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后,出具《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云南高院 2006 年再审判决存在三大法律适用错误: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法定强制性义务,A 公司已完成基岩工程,工程量与造价经鉴定确认,B 公司不能以 “双方未就计价达成协商” 为由减免付款责任,违背《合同法》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基本原则。
双方对坚硬石计价约定不明属合同漏洞,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可通过补充协议、行业惯例或司法鉴定确定,再审判决按 7:3 比例划分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且无证据证明 A 公司存在过错,属 “无过错归责”,损害承包方合法权益。
“遇坚硬石另行协商计价” 条款是对承包方额外施工成本的补偿约定,协商义务应首先由发包方履行(因发包方掌握工程定价主导权),再审判决将 “未主动协商” 的责任归咎于 A 公司,颠倒双方义务归属,违背合同条款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云南检察院认可第三方机构作出的工程量与基岩造价鉴定结论,建议云南高院启动新一轮再审程序,纠正基岩工程款责任划分、工期罚金认定等错误。
但后续进程陷入停滞:2010 年 10 月,A 公司负责人李某荣赴北京向最高法申诉,最高法通过内部函件要求云南高院对该案进行调查并依法立案再审(2015 年 8 月最高法工作人员王某接待时对此予以确认,2024 年 8 月最高法官网信息显示已将相关材料转至云南高院),但云南高院始终未作出明确回应,也未启动再审程序。
此后十年,A 公司从未放弃维权:2010-2018 年,李某荣先后五次赴北京,向上级部门递交申诉材料;2015 年 1 月、2017 年 8 月、2018 年 5 月,又多次向云南高院及相关部门邮寄申诉资料(均保留邮件凭证),但所有努力均未换来实质性进展,案件长期停留在 “等待处理” 状态。
鉴定与审判瑕疵:违规操作加剧不公,履职失当损权益
(一)司法鉴定环节:违规压量压价,关键材料处置不当
云南高院 2006 年再审期间,指定的鼎丰鉴定中心未遵循司法鉴定 “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合法” 原则,多番违规损害 A 公司权益:
鉴定依据不合法、不完整:采用的地形图、高程现状图无单位盖章及资质人员签字;虽称 “依合同计价”,却未完整出示合同文本,且无视 A 公司 “不认可原合同单价(因有新增坚硬石工程量)” 的主张,单方面按原合同包干价核算。
坚硬石方量计算不合理、核减无依据:现场实测基岩残留体最高 6.6 米,却以 “地貌无法恢复” 按 “经验取值 3.3 米” 核减 50%,又额外核减 2000 立方米(该部分属水平点以下工程,不应扣除,且违背相关协议约定);对 A 公司提供的、与实测数据吻合的 “坚硬石约 30 万立方米” 的《计量停工通知书》视而不见。
工程款压价明显、漏评关键项目:未按认可的坚硬石单价核算工程款,对不确定方量用 “0.7 修正系数” 核减却不说明依据,且未纳入云南省林业勘探部门计算的 “水平点以下 246462 立方米工程量”,合计致 A 公司工程款核减 7266831.05 元。
关键材料处置不当:2005 年 6 月 14 日 A 公司递交的林业勘探设计院图纸、公路设计院原图纸等关键材料,鉴定中心未说明理由退回部分且未归还,致 A 公司后续申诉证据不全。
(二)执法部门审判与信访:履职失当,推诿拖延致案件停滞
除鉴定问题外,云南高院在审判与信访处理中亦履职存瑕疵:
审判漏判关键款项:2006 年再审判决未计入多项应支付给 A 公司的费用,包括新增普通土石方对应的工程款 334491.53 元、A 公司已支付的各类鉴定费与诉讼费(天宇公司鉴定费 6.3 万元、一审诉讼费 2.9259 万元、二审诉讼费 3.251 万元、鼎丰鉴定费 2.5 万元)、错误核减的 2000 立方米坚硬石工程款 8.74 万元。按客观事实计算,B 公司应付款合计 3794483.25 元,加上鉴定违规核减的 7266831.05 元,总应补金额达 9476440.24 元,再审判决未对上述款项进行认定。
信访处理违规,推诿拖延问题突出:云南高院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张某颖多次违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2020 年中央巡视部门进驻时承诺 “2021 年 6 月底前纠正错案”,2022 年称 “已开两次审判委员会,将立案判决”,均未被落实;2023 年 12 月邮寄 “立案材料清单”,A 公司按要求提交后,又以 “材料不全” 为由不予立案;李某荣提出 “张某颖渎职应回避” 的申请被明确拒绝,且未告知后续负责人员。张某颖还对七旬老人李某荣说出 “拖病拖死,案件自行了结” 的不当言论,违背司法工作人员职业操守。
违规人员未被追责反晋升:张某颖虽存在 “忽悠扯皮、渎职不作为” 问题,让 A 公司感到不公。
结语:恳请依法再审,还当事人公正与生机
二十年缠讼,A 公司负责人李某荣从壮年走到古稀,企业因资金被拖欠而停产,家庭因长期诉讼压力支离破碎 —— 女儿患上精神病却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生活陷入绝境。从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来看,云南高院 2006 年作出判决书,完全符合相关法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既有 “新证据(寻甸气象局降雨数据、新增工程量资料)足以推翻原判决”,也存在 “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工期罚金、责任划分)”“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合同法》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规定)” 等情形。
司法的终极目标是维护公平正义,而非让当事人在漫长的诉讼中耗尽心力。恳请相关部门正视该案中存在的发包方违约、鉴定机构违规、法院履职失当等问题,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判令 B 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关费用,让七旬老人李某荣得以医治患病女儿、维持基本生活,让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真正彰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法治精神。事件后续,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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