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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羁押在封丘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写他涉嫌的罪名是绑架罪,具体是什么情况目前我们家属也不是十分清楚。只是听办案的警察说是因为他为了索要别人欠他的赌债,把那个人给扣押了几天,并向那个人的家属索要债务。请问,您知道封丘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我想请问您,像他这种情况,是属于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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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封丘县看守所地址:封丘县世纪大道与东干道交叉口向东1.4公里路南。
导航:封丘县消防大队
乘车路线:封丘县汽车站乘坐封丘1路公交车到前马台站下车,沿世纪大道向东步行400米路南。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封丘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区别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可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标准,行为人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唯一标准,更应该考虑该扣押、拘禁行为本身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他人人身安全的侵害程度。至于你家人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到底属于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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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因在犯罪构成各种要件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在实践中往往也不难区分,但在处理因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案件时容易产生分歧。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因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债务性质、索要的数额等因素影响,对某些行为究竟以非法拘禁罪还是以绑架罪定性,一直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争议的热点问题。
有学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仅指索取合法债务,为索取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亦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论处;但对索取误以为存在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对于索取财物明显超过实际的债务数额,也应以绑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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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里的“债务”应该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以及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债务,即不应该将索取非法债务排除在外。其主要理由: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仅表述为债务,而并没有界定为合法债务。顾名思义,债务就应该存在合法与非法之分,在此显然不应该作限制解释。
2.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方面与绑架犯罪存在某些类似之处,但两者就社会危害性而言不可同日而语。在绑架犯罪中,即使被勒索的第三者被迫按照要求交付财物,也经常不能避免被绑架人惨遭杀害等严重后果,被勒索财物的第三者因担心被绑架人安危产生极大恐慌,这无疑扩大了绑架犯罪危害性的波及范围。
立法者在确定绑架罪的法定刑时显然也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对于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被索要财物的第三者往往也知道拘禁行为由何人实施,对被拘禁对象安危的担心远不比绑架犯罪,实践中在第三者给付财物后被拘禁人通常都被释放,出现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概率也远比绑架犯罪低,因而其社会危害性也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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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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