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石,但在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有时会滥用此条款,即使未告知的内容与所患重疾毫无关联,也试图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君审律所在北京市代理的一起甲状腺癌理赔案,通过精准论证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并猛攻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成功为客户驳回了拒赔决定,获赔8万元。
一、 案情回顾:甲状腺癌确诊与未告知的“胃炎”病史
2020年,陈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健康告知环节,对于问卷中的各类疾病询问,陈先生基于自身认知均勾选“否”。2022年,陈先生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后经穿刺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接受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时,查悉陈先生在投保前两年曾因“慢性浅表性胃炎”有过门诊就诊和服药记录。保险公司随即下达《拒赔通知书》,理由是:陈先生未如实告知其“胃炎”病史,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对本次甲状腺癌不予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试图建立一个宽泛的关联:存在未告知事项 → 该事项属于健康异常 → 故影响整体健康状况评估 → 影响承保决定 → 有权解约并拒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被保险人未告知的、位于消化系统的“慢性浅表性胃炎”这一常见良性疾病,与其数年后发生的、位于内分泌系统的“甲状腺癌”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导致保险公司对本次“甲状腺癌”风险做出不同的承保决定?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论证链条脆弱,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滥用。我们的核心策略是进行彻底的因果关联切割,并攻击其程序瑕疵。
- 论证疾病部位的独立性与无关联性。
我们提交了权威的消化内科学和内分泌学资料,向法庭清晰地阐明:“慢性浅表性胃炎”是极为常见的消化系统良性疾病,与饮食、压力等因素相关。而“甲状腺癌”是起源于甲状腺滤泡上皮或滤泡旁上皮细胞的恶性肿瘤,其发病与电离辐射、遗传、碘摄入等因素相关。二者在发病器官、病理性质、病因机制上毫无关联 - 紧扣“近因原则”与“因果关系”。
我们向法庭重申,《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核心在于,未告知的事项必须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直接因果关联。本案的保险事故是“甲状腺癌”。保险公司未能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数年前的胃炎是导致陈先生罹患甲状腺癌的原因。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对于本案而言,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事实”。 - 猛攻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不足。
《保险法》第十七条是我们的程序利器。我们强调,健康告知问卷中的每一项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已就“慢性胃炎”属于需告知的范畴以及不如实告知的严重后果,向陈先生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已履行该义务的证据(如双录视频、经投保人确认的理解声明等)。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几乎无法提供此类证据。 - 质疑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与举证责任。
我们尖锐地指出,即使陈先生当时告知了“慢性浅表性胃炎”,保险公司的合理核保决策是什么?是标准体承保?还是对胃部相关疾病作责任除外?但无论如何,绝无可能因此拒保“甲状腺癌”这一完全独立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为其“会影响承保决定”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陈先生未告知的“慢性浅表性胃炎”与其后罹患的“甲状腺癌”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关联性。该未告知事项对于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言,并非重要事实,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甲状腺癌的承保决定。同时,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就健康告知内容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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