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封面新闻”报道,湖北邓女士向记者寻求帮助称,2024年7月在当地美容院消费时,被里边的“托儿”诱导参加酬宾活动,之后被带往某整形医院进行了7万多元的注射整形。
因术后效果不佳,并且眼窝出现胀痛的硬块,整形医院安排邓女士多次到别的整形机构修复,还是没有效果。来回折腾了一年,邓女士不想“受罪”了,便向美容机构和整形医院要求退款,没想到遭遇两家的踢皮球,得到的答复是,“让我向谁交的钱就找谁维权。”
10月初,封面新闻对邓女士的遭遇进行了采访报道。之后,当地卫健委组织双方调解,整形医院退款后双方和解。
事情本来应该到此结束了,没想到,封面新闻相关报道遭到以邓女士名义的网络投诉,有律师事务所发来律师函,称受邓女士委托,相关报道包含了邓女士姓名、肖像及纠纷细节,涉及她的隐私和肖像权,要求删除相关报道。
邓女士表示诧异,“媒体客观报道,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我绝对不会反咬一口要求删报道。”,称从未委托任何律师要求删除报道。记者找到了《律师函》上的律师,后者称,他是艺龄整形医院的委托律师,“我确实没有看到委托书原件,我只是收了一个出具律师函的钱,看来我也是被骗了。既然这样,这个委托就是无效的,律师函就作废了。”
记者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司法局、武汉市民热线,之后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电话,表示将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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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根据律师执业相关规定,律师应该与当事人直接确定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合同,“没有与委托人沟通、没有核实事实,仅凭一份空白委托书就出具律师函,就无法保证函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根据律师相关执业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能会根据调查情况,对违规律师给予违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停止执业一定期限的处罚;同时,当地律协也可能会给予该律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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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错《律师函》,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8月份,网传的某地律协《行业处理通知书》显示,有律师在代理案件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已足额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足额资金,让向其它主体发送了律师函,被相关人员投诉。
律协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律师函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表达意见。律师函中部分内容,未有相关法律依据,严重夸大了法律后果。
处理结果:决定给予律师责令检讨处理。责令律师认真进行自我检讨和整改,三日内提交书面检讨报告。逾期未提交报告的,将视为拒不执行本会行业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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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承办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第三方发出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函的发送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审查责任,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拟出具的律师函进行审查。律师作为律师函的承办人及内容草人,应该对律师函上的内容及委托手续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
因过错导致出具的律师函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管理规范承担责任。因委托人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导致律师函存在错误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应当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由此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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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发送不当,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有((2017)京民终14号)案例裁判,一审被告在未对涉案产品的结构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仅凭拍摄的产品外观图片即向被告公司发出律师警告函,并且向被告公司多家客户发出函件,必然会降低水原告公司在客户群体中的信誉,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被告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在其网站上登载说明即足以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
被告公司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一审被告涉嫌滥发专利侵权律师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5条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北京高院二审维持。
由此可见,《律师函》并不是某些人理解的,只是一种“恐吓”而已,并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也有人认为,只要有人提供了维权指控,律师可以提供《律师函》内容的提供者,律师、律所就可以免责的,想发什么内容的《律师函》就怎么发,而忽视了律师、律所对涉及内容具有必要的审查责任,以及错字造句中的法律风险。
若律师函内容失实,导致对方社会评价降低,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例如,虚构对方违约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若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如未核实事实、超越委托权限、夸大法律后果等,可能面临律师协会的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处分。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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