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替朋友咨询:其朋友李某在朋友的生日会上认识了张某,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的丈夫赵某是现役军人,虽心中有所顾虑,但依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在外租房同居。同居期间,李某致张某多次怀孕并流产。后赵某休假回家发现妻子有外遇,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李某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案是明确的,李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从刑事、民事两方面对军婚进行了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由此可见,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的规定,这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法律措施。 第三者破坏军婚的,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保护军人婚姻的刑事法律措施。
目前法律或法规并未就“同居”作出明确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 如果双方仅偶尔或间隔地共同居住,如一夜情、嫖娼、通奸,则该行为并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判断共同居住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时,不应仅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同居关系稳定程度,以及同居频率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另外,通奸与同居并不是截然可分的。
通奸也可以转化为同居。 从单独一次通奸来看,时间上有间断、地点亦不固定,但长期通奸关系保持一年以上,时间相对持续、地点相对固定,尤其是在经济上、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的,已具备同居的实质内容,对于婚姻尤其是军婚的破坏程度亦无异于同居。
破坏军婚罪保护的法益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突出了现役军人配偶对婚姻的忠实义务。 长期通奸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破裂的,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主观上明知张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仍与其在外租房同居,同居期间致张某多次怀孕并流产,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虽然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按强奸罪处罚。
作为军人家属,承担着多于其他人的责任和困难,我们应该尊敬爱护军属,这也直接关系到军队和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对于破坏军婚的行为,要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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