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之后,若一方交付的产品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即属于不合格产品,此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收该产品,并且无需对方同意,可单方面解除所签订的合同。不仅如此,因交付不合格产品给己方带来损失的,受损方还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因产品不合格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重新采购成本、生产停滞损失等,以及可能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商誉损害等。总之,在产品交付不合格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拒收产品、解除合同并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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