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转自:中国医药报
□ 本报记者 李佳欢
11月起,一批药品领域相关政策正式实施,值得业界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11月1日起施行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该法自1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施行对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活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北京、天津、山东推进药品全品种扫码追溯工作,未赋码药品不得销售
北京市药监局发布的《北京市药品经营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自11月1日起,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暂无赋码要求的药品以外,其他未赋码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入北京市药品经营环节。
天津市药监局印发的《天津市加快推进药品各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方案》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要稳妥做好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的各类药品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应于10月底完成,自11月1日起,除中药饮片、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暂无赋码要求的药品以外,其他未赋码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验收入库。
山东省药监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方案鼓励和支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及其门店、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1月1日起率先实现全品种扫码追溯工作。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暂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暂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该规定包括总则、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理程序、行政处理措施解除、行政处理措施管理等,旨在规范药品经营检查后的行政处理措施运用,强化药品经营风险防控,提升药品流通质量安全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11月1日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制定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聚焦群众关心的药品经营秩序与质量安全问题,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及零售药店长期停业、恢复经营行为作出明确规范。
湖北自11月1日起,使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需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明确,使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自11月1日起,需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海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交易采购规则》1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海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交易采购规则》自11月1日起执行。文件要求,要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对于新上市药品,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平台以企业自主定价价格挂网;对于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省级集采中选、续约中选药品,在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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