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以这个案子目前的证据你要拿给我办,我是肯定不会批准逮捕或者起诉的。但是你要凭借现有的证据说这个案子是女方诬告,也算不上。 本质上这个案子就是个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我建议大家其实可以看看去年红星新闻的报道,更加全面。
1、这个案子的背景是双方处在离婚诉讼期间,而且是女方起诉离婚并且上诉之后,实际上就是处于典型的婚姻状态非正常存续期间。而 国内的司法实践和通说都认定婚姻状态非正常存续期间是可以构成婚内强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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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案证据中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也佐证了双方实际上不仅是感情破裂,而且矛盾冲突非常激烈,也就是说 客观证据➕言辞证据都能佐证双方不存在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就是当时尹某究竟有没有想违背意志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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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指的就是这次
3、由于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供述完全冲突且被害人到案之后的供述是1小时内多次发生关系,所以 这个案子如果认定有罪,指控思路和证据体系的搭建只能围绕发生性关系且既遂,不存在去认定未遂的可能。 这个指控思路对于嫌疑人来说其实是好事,因为要证明既遂的话,明显需要证据支撑的事实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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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这个案子里面对嫌疑人不利的客观证据其实也非常明确 ,那就是女方脖子处以及乳房上的混合基因,这两处都属于隐私部位,而且结合双方长时间没有同房的情况,这两处能够提取到DNA检材的原因恐怕就是当天确实发生过接触,而嫌疑人对于颈部的辩解是用嘴吸了其脖子五六下,这个说实话,会让人有更多的遐想。按照他的说法是为了制止被害人,可是谁家制止被害人会采取所谓吸脖子的做法,反而 大部分情况下吸脖子其实和性是更多的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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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以其实现在摆在检察院面前的事实就是 双方有激烈冲突且长时间分居,案发当天在房间内还有激烈的冲突,女方第一时间在离开房间后报警称被强奸(有证人证言佐证),且在女方的较为私密的脖子乳房部位检验出了男方的DNA 。这就是能够得到客观证据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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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报道内容
6、但问题就在于这个事实其实 证明不了已经发生了性关系,因为这种情况下打架也同样可能导致,所谓的吸脖子也可能就是一种报复,而且恰恰是当天发生了冲突其实更加有可能要质疑被害人言辞证据的真实性,究竟是否存在夸大的情况。 在发生性关系的这个问题上更不要说还有男方提交的病例佐证了(虽然我觉得这个病例没大家想的这么重要,因为阳痿很多时候并非是器质性损伤导致的),换成我不敢下一个定论。
我脑洞大开一下哈,这个案子要是女方当时报警强制猥亵,额,恐怕还真的有变数了,不过非正常婚姻存续期间能不能认定强制猥亵这个恐怕也有争议的。
7、就目前的证据来看, 这个案子在不同的承办人手里面就是会有不同的认识 ,但是相对保守的承办人估计都会选择存疑不诉,尤其是这种舆论环境之下,别说司法影响不了舆论,其实怎么可能。
8、一定要说法律意识的普及,几个方面吧:首先这个案子最后能无罪, 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嫌疑人自己从头到位都没认,但凡承认了一次,言辞证据➕客观证据就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其次这个案子你说男方是完全无辜被栽赃了,确实也很难认定。最后离婚案子还是尽量判离婚吧,真的久拖不离导致的矛盾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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