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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刑法学会贾宇会长在第四届全国“刑事治理现代化研究生论文竞赛”开幕式上的致辞引发热议,其发言中一句“我国刑法规范中没有‘教义’,刑法学理论中更没有‘教义’”的论断,听来好恶鲜明、掷地有声,却未免把一场本应聚焦于“刑事治理现代化”的学术盛会,悄悄拉回了语词洁癖的“前现代”。倘若仅仅因为“教义”二字带着洋腔,就断言它在中国水土不服,那便等于把“法律解释”“犯罪构成”“责任阻却”一并扔进外来语垃圾堆——毕竟它们也都是借词,却早已写进教科书、判决书乃至司法解释,成为实务家安身立命的工具。
会长警惕生搬硬套的情怀可嘉,但若把术语的“出生地”当成评判标准,便难免陷入“因噎废食”的逻辑陷阱:因为概念舶来,所以必须驱逐;因为字面带“教”,便联想宗教独断;因为个人语感不适,就否定整个知识传统。如此推论,再往前一步,是不是要把“宪法”“民法”“刑法”这些日译借词也一并“去魅”?恐怕 courtroom 里最先慌神的,是每天靠“构成要件—违法—有责”三段论写判决书的刑事法庭的法官们。
“教义”一词在德文里本无“教条”之意,更多强调“体系化说理”。它既不是教皇敕令,也不是玄而又玄的形而上学,而是把散见的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整理成可检索、可反驳、可累积的知识网络,让“案件—规范—学说”之间形成可预期的循环。我国刑法固然没有写明“教义”二字,但第14条故意、第15条过失、第20条防卫限度、第23条未遂、第67条自首,哪一条不是在实务中被反复“教义化”——通过学说与案例逐级填充、限定、修正,最终成为可以“一眼看穿”要件结构的“知识模块”?如果把这些隐形作业统统以“没有教义”之名扫入暗角,那么法官遇到“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就只能回到“个人认为”“群众感受”乃至“舆情热度”的原始状态,法治所需的“同案同判”也将沦为美丽的口号。
会长谆谆告诫青年学子“不要动辄谈教义”,殊不知,真正的危险恰是“根本不谈教义”。当学术期刊上仍充斥着“建议增设新罪”的激情提案,当网络舆论场依旧弥漫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狂欢,我们正需要一套可被理性检验的教义工具,把“是否入罪”“如何处罚”从情绪场域拉回到“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层层过滤机制之中。教义学不是让人“动辄”张口,而是教会人“先过脑子”: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是否存在违法阻却?责任刑与预防刑如何权衡?这些看似繁琐的“教条”,正是防止刑罚权恣意启动的安全阀。会长强调“慎刑”,我们举双手赞成;但“慎”不能仅靠道德感召,而要靠可复述、可批评、可验证的教义标准。否则,“慎”就可能沦为“慎我之所慎”,而“严”却成为“严人之所以严”。
诚然,中国刑法需要回应本土问题,例如正当防卫的“僵尸条款”如何激活?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如何落地?跨境数据犯罪如何划定管辖?但这些“真问题”并不在教义之外,而恰恰需要更精细的教义工具去“翻译”——把价值冲突转译为要件争议,把政策诉求拆解为解释选择。没有“教义”这一层层筛网,我们便只能停留在“加大打击力度”与“弘扬宽缓精神”的空洞对立,无法产出可供类案参照的“中等抽象”规则。会长呼吁“把学问做在祖国大地上”,我们深以为然;但“大地”不是反理论的泥沼,而是需要借助概念导轨才能精耕细作的梯田。抛弃教义,只剩“问题意识”,研究将迅速滑向“对策报告”;对策若无体系约束,又会沦为“头痛医头”的权宜之计。
更进一步,教义学并非德国专利,而是大陆法系共享的“公共品”。日本、韩国、巴西、葡萄牙都在本土判例中持续更新自己的刑法教义,却从未听说他们以“文化不适”为由拒绝方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大法官”释字、澳门特区的终审法院裁判,亦大量援引教义学框架,却无碍其中华文化底蕴。可见,真正决定知识命运的,不是术语肤色,而是能否解决本土问题。我国二十年来围绕“共同犯罪”“罪量要素”“单位犯罪”“未遂与不能犯”所积累的汗牛充栋的研究,不正是中国学者用汉语书写的“活的教义”?这些成果早已嵌入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乃至量刑指导意见,成为实务界“日用而不知”的空气。会长若因“教义”二字生僻,便否定其存在,无异于否认一代代学人皓首穷经的功夫,也否认了法官、检察官、律师每日在文书里“引学说、述要件”的默默劳作。
我们理解,会长真正担忧的是“生吞活剥”——把德日理论整箱搬进中文语境,却对中国条文与案例视而不见。这种“拿来主义”确需警惕,但解药不是“逐客令”,而是“本土化再造”。本土化的前提,是先承认教义学作为“方法”的中立性,再将其对准中国条文、中国案例、中国问题,用汉语写出“可与德日对话、可与美国比较”的本土教义。倘若连“教义”一词都讳莫如深,便无法建立可供国际同行检索的“概念接口”,也无法让世界听见中国刑法的声音。学术自信的体现,不是把外来词扫地出门,而是有能力赋予它们中国内涵,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判例中生根发芽,最终反哺比较法大家庭。
会长告诫青年“不可动辄建议入刑”“不可动辄呼吁严惩”,我们深表赞同。但历史经验表明,最能遏制“刑罚通胀”的,不是道德劝诫,而是“教义”门槛:当构成要件被严格解释、当违法阻却被实质审查、当责任刑与预防刑被比例原则牢牢锁住,立法者与司法者自然“动辄”不起来。相反,若仅以“慎刑”口号自我警惕,却缺乏可操作的教义护栏,舆情一旦沸腾,“严惩”仍可能像泄闸之水,瞬间淹没理性。会长今日对“教义”的轻忽,或许明日就会被某些媒体断章取义为“刑法理论无用论”,进而成为“情绪立法”的推手——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术语贬低—理论贬值—工具理性衰退”的连锁反应。
因此,我们斗胆建议:会长不妨把对“生搬硬套”的警惕,转化为对“高质量本土化教义生产”的倡导;把“没有教义”的断言,升级为“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教义”的追问。与其让青年学子“不要动辄谈教义”,不如告诉他们“如何谈好中国教义”,例如是不是可以先读条文,再读判例,再读比较法,再回到中国问题,用可检验的论据、可反驳的逻辑,把“宽严相济”“慎刑恤罚”这些价值理念,转译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否避免”“责任刑起点如何确定”的具体议题。如此,方能既避免“词”的迷信,又守住“理”的尊严,让刑法研究真正“接地气”、又“通天际”。
说到底,术语只是思想的交通工具。因为车牌涉外就拒绝上车,只会让我们错过抵达法治现代化的班车。会长以“没有教义”一词博得掌声,固然痛快,却可能把最需要方法支持的法官、最需要概念工具的学子,推向“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我们愿意相信,这只是一次出于朴素民族情感的口误,而非对整整一个知识传统的否定。倘若后续贾会长愿意修正自己的观点为“中国刑法需要自己的教义”,那么此次“争议”便可成为中国法教义学走向成熟的“成人礼”。毕竟,真正的学术自信,不是把外来词扔进大海,而是有能力在自家的土地上,种出一片可供全世界欣赏的玫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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