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山东丰美作物营养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农(肥料)罚〔2025〕2026号》
二、执法依据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4、《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肥料序号6“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案件名称
山东丰美作物营养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四、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丰美作物营养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U5ECX1F
五、处罚事由: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六、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青州市农业农村局
七、处罚结果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八、救济渠道信息完整
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
青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0日
回复交友去找异性,回复相亲找对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