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刘虎
禄劝——滇中群山环抱中的一座小县城,却上演了一场紧张刺激的“产权魔术”。
一座尚未竣工、未验收、无税票、无消防备案的新建酒店,竟能在无人察觉间“洗白”,堂而皇之地领到了《不动产权证书》。
领证人并非酒店开发商,而是一个名叫冯石根的“小人物”。真正的操盘手,却是云南省人大代表、浙江商会会长、云南省工商联副主席,被誉为“政商明星”的沈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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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县委、县政府。巫英蛟 摄
2018年初,一场极不寻常的“闭门会议”在禄劝县委召开——县委书记、县长、副县长、各局局长、法院院长悉数到场,只为替沈长虹“解决”酒店产权问题,让其下属冯石根顺利拿证。
整座县城的“头面人物”倾巢而出,仅仅只是为了替一个商人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剧情之荒诞令人瞠目。多年之后,这桩被层层尘封的怪事,终于因一封给中央巡视组的《实名举报信》而被重新摆上台面。
01
被偷走的债权
故事的起点,源于一场隐秘的民间借贷。
2013年3月,云南奥斯迪实业公司老板沈长虹,以其手下冯石根的名义向昆明鸿乙名业房产公司老板戴惠荣(已负债出走美国)出借高利贷6000万元。为保障债权安全,双方假签了一份金额为20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戴惠荣实际控制、正在开发的禄劝“银河大酒店”项目作让与担保,备案登记在冯石根名下。
几年间,戴惠荣通过关联公司陆续归还本息共计1.2亿余元。在此期间,沈长虹与戴惠荣共同隐瞒了“银河大酒店”已被让与担保备案在冯石根名下的事实,诱使装修承包人何小平持续垫资,承担酒店的内外装修施工。
随着工程推进,何小平投入的资金如同坠入无底洞。工程款迟迟无法结算,他不得不以所挂靠的施工单位——昆明德厚装饰公司名义,起诉“银河大酒店”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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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建筑。巫英蛟 摄
昆明中院最终作出“(2016)云01民初18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何小平对该酒店享有3580万元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然而,纸面上的“胜诉”并未带来现实的兑现。德厚装饰公司依法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拍卖“银河大酒店”以清偿工程款,执行之路却步步艰险。
何小平称,昆明中院执行局承办法官翟又林以“酒店产权已登记在冯石根名下”为由,长期拒绝执行。2017年7月26日,该案被执行局以“终本执行”草草结案。
两年后,2019年4月,禄劝县自然资源局为冯石根颁发不动产权证。至此,何小平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化为乌有。他垫付的工程款与工人工资,三千余万元血本无归。
02
产权登记之谜
多年奔走无门后,何小平终于在今年迎来转机。通过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他意外发现,自己追索多年的“银河大酒店”,系在毫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违法登记到了冯石根名下。
禄劝县自然资源局为冯石根办理产权证的时候,酒店尚未竣工验收,既无施工许可证、楼盘表、消防备案,也无购房发票、契税或印花税凭证。换言之,它根本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任何法定条件。然而,它却在层层公章与文件中,被“合法”地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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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县自然资源局。巫英蛟 摄
得知真相后,2025年7月,何小平将禄劝县自然资源局诉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冯石根被列为第三人。
在《起诉状》中,何小平指出:自己依法享有对银河大酒店3580万元的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该物业却被违法登记至冯石根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的明确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产,不得办理产权登记。禄劝县自然资源局在明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仍然登记,已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登记行为无效。
他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告禄劝县自然资源局的答辩几乎是教科书式的“三板斧”:一是登记程序合规;二是何小平不具备适格原告资格;三是案件已过诉讼时效。
面对这份答辩,何小平的两位代理律师当庭一一予以驳斥。他们首先指出,被告为冯石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事实基础严重错误、程序明显违法,属于典型的无效行政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
证据表明,涉案酒店从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证人吴聪、张云涛均证实,所谓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上的建设单位印章与签名均系伪造,酒店从未组织过任何验收程序。
早在2015年11月,冯石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就曾起诉要求酒店“履行组织验收义务”,足见其当时并未验收。昆明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亦认定该事实,明确指出酒店消防手续不全,仅判其承担违约责任。
“所有证据都指向同一个事实: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原告律师在法庭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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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5日,建设单位公告称案涉酒店未全面竣工验收,但禄劝县自然资源局在三个月前就已经给冯石根办了登记。受访者提供
其次,原告律师指出,被告自然资源局在办理登记时所依据的材料严重缺失。其辩称“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方申请办理登记”,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须同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受理单方申请。
本案中,被告仅提供了盘龙区法院关于“土地转移登记”的裁定书,既无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无针对房屋的生效文书,却移花接木径行将房屋与土地一并转移登记至冯石根名下。这一操作,显然违背法定程序。
更令人疑窦丛生的是,冯石根提交的完税凭证存在多重矛盾。购房发票载明付款单位为“昆明荣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额4515万元,而冯石根合同金额仅2000万元,两者金额与主体均不一致;其契税、印花税缴款书计税金额高达6000万元,却无任何来源依据。律师据此质疑,从合同到发票,从税款到发文,整套材料皆有造假或违法操作之嫌。
最后,程序上的混乱更令这一“办证奇迹”显得荒唐。被告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月17日发布公告称“拟为冯石根办理登记”,而冯石根直到3月20日才递交申请,4月9日才获受理——公告比申请早了整整两个月。
“公告先于申请,哪来的程序合规?这是明目张胆的作假!”原告律师质问并说道。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更漏洞百出:仅有冯石根签名,无询问人、无时间、无编号,根本无法验证真实性。
针对“原告无诉权”的辩解,原告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任何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起诉。最高法院行政指导案例第128号(“三亚双泽实业案”)亦确立相同原则。
何小平依法受让享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优先受偿权,且其权益正因被告的行政行为而直接受损。被告的违法登记,使他丧失了实现债权的唯一途径,显然构成实质侵害。
“他不是局外人,而是被行政违法行为直接‘掐断生路’的人。”原告律师说。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律师指出,原告何小平虽在2021年已知冯石根领证,但并不知晓登记系违法所得。直至2025年信息公开后,才掌握登记材料造假及程序违法的证据。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更何况,无效行政行为不受时效限制。
“如果按被告逻辑,违法登记只要拖过半年,就可‘合法化’。这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25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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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巫英蛟 摄
云南一位政界人士认为,无论法院判决如何,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已摆在桌面上:一栋未竣工、未验收、无发票、无消防备案的酒店,却能“合法”领证。到底是谁在幕后推动这一切?
03
一场诡异的会议
为何禄劝县自然资源局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违规为一栋未竣工、未验收,无发票的酒店办理产权登记?
“原因很简单,”何小平说,“时任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都为冯石根站台。确切地说,是为他背后的老板沈长虹站台。冯,只是个提线木偶。”
公开资料显示,沈长虹生于1966年,浙江仙居人,现任云南省浙江商会会长、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总裁。他同时身兼数十个显赫社会职务——昆明市人大常委、云南省人大代表、云南省工商联常委、副主席,云南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云南省青联常委、昆明市工商联副主席……集政、商、社三界资源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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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政商明星”沈长虹。网络图源
在媒体报道与官方表彰中,沈长虹的名字频频出现:他曾获“云南省青年创业省长奖”“云南省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中国优秀杰出创新企业家”等称号,十余次被评为“昆明市优秀企业家”和“劳动模范”。
为了让“银河大酒店”顺利转到沈长虹手中,2018年2月13日,时任禄劝县委书记焦林主持召开了一场“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主题——关于办理银河商务酒店产权问题。参会单位为禄劝县委、政府,与银河商务酒店毫无法律关系的云南奥斯迪集团公司也竟然赫赫在列。《会议纪要》显示,纪要抄送单位为云南奥斯迪集团有限公司在前,中共禄劝县委办公室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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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禄劝县委书记焦林。网络截图
这场会议的“豪华阵容”如下:焦林(县委书记)、李开德(县长)、莫佳鑫(副县长)、郑洪斌(法院院长)、王杰旭(农业局长)、田开波(住建局长)、母显明(国土局副局长)、赵晏(国土勘测院院长),以及沈长虹、李建新、沈竟舟等人。
换言之,禄劝县几乎所有核心部门“一把手”齐聚,只为替一名商人协调产权登记。会议最终形成纪要,明确决定:将银河大酒店登记至沈长虹的下属冯石根名下。
一年后,县自然资源局“奉旨”执行,产权证果然办出。
何小平的代理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本身就违反法定程序。按照规定,办理房产登记应由建设方与买受人共同申请,但会议记录显示,买受人冯石根本人并未出席——参加会议的反而是与他毫无法律关系的云南奥斯迪集团有限公司,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这背后存在着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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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会议纪要。受访者提供
《会议纪要》还记载:由昆明荣欣投资有限公司缴纳购房税费,作为产权登记的“合法依据”。然而,荣欣公司股东之一正是酒店原实际控制方,与冯石根之间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
“会议甚至提出,让冯石根缴纳‘等额担保资金’后再办证。”原告代理律师当庭指出,“如果手续合法,何需担保?这恰恰说明会议参与者心知肚明此事违法,仍执意推进。”
更令人错愕的是,《会议纪要》直接认定“酒店产权归冯石根所有”,越俎代庖充当法院职能。但昆明中院早前判决仅涉及“违约金”,盘龙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也仅限于“土地使用权”,根本未包含酒店建筑物本身。
在原告看来,这份纪要的实质,是为沈长虹精心设计的一条“合法化”路径:以会议替代法律,以集体背书替代程序审查。
会议提出的“担保资金”从未缴纳,但产权证仍顺利办出。整个流程,从会议决定到行政操作环环相扣又无一环合法,却在“政商联动”的权力运转中被迅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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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平和他写给中央巡视组的举报信。巫英蛟 摄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行政失误,而是一种权力的共谋!”在何小平向云南省、昆明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交的实名控告信中,如此写道:
“《执行裁定书》裁定可以过户的仅为土地使用权,却被移花接木为酒店房产过户。原昆明市政协副主席、禄劝县委书记焦林等人与沈长虹官商勾结,滥用职权,导致银河商务酒店房产被违法登记,严重损害施工人利益,损害国家公权形象。相信只要纪监机关依法立案,这些腐败问题终将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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