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10月2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北京方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方舟私募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该公司因与不具备投资顾问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相关规定。
违规行为:与无资质机构及个人签署投顾协议
北京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北京方舟私募基金存在一项核心违规行为:与不具备投资顾问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签署了投资顾问协议。根据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聘投资顾问时,需对合作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投资顾问资格,这是保障基金运作合规性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然而,北京方舟私募基金未能履行上述审查义务,导致合作对象资质不合规,违反了管理人应尽的基本职责。
监管定性:违反诚实信用义务,依据法规采取警示函措施
北京证监局指出,北京方舟私募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于违规事实,北京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北京方舟私募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是证券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轻微违规行为采取的常见监管手段,旨在提醒机构重视合规问题,及时整改。
监管要求:提高合规意识,维护投资者权益
北京证监局在决定书中强调,北京方舟私募基金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意味着,该公司需对现有投顾合作协议进行全面自查整改,终止与无资质机构及个人的合作,并建立健全投顾选聘、资质审查等内部合规制度,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后续权利: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根据监管决定书,北京方舟私募基金如果对本次警示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行业合规运作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在合作机构资质审查、管理人勤勉尽责等核心环节的监管力度。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者资金的受托方,其合规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基金运作安全,未来行业将持续面临“强合规”监管环境,机构需将合规要求贯穿于业务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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