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新型液态毒品的数量?
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以每箱300元至38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含有羟丁酸成分的“啪啪水”共计16单821箱(每箱24瓶)。
范某某将购买的“啪啪水”以每箱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严某、葛某、叶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中30箱被范某某等人饮用。
经称量,单瓶“啪啪水”的净重最低为265克。
范某某贩卖“啪啪水”791箱,共计18984瓶,重量为5000余千克。
经抽样鉴定,“啪啪水”含有羟基丁酸成分,平均浓度为2.86mg/ml。
另查,2012年、2014年,被告人范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2015年5月12日,范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公诉机关提出对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γ-羟丁酸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新近发现被添加在饮料、酒水中伪装成饮品,毒品属性辨识度低,易于被青少年滥用,属新型液态毒品。
对新型液态毒品犯罪,除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情形外,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
对新型毒品犯罪应注重强化打击处理,依法严惩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品、食品等危害青少年健康的犯罪行为。
对新型毒品犯罪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严格把握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幅度,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不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范某某贩卖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啪啪水”,是在消费环节可以直接被吸食滥用的液态毒品。
此类毒品既不属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也不属于被告人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故意改变的毒品形态。故根据相关规定,不能以“啪啪水”所含有γ-羟丁酸的纯度折算后的数量来认定范某某毒品犯罪数量,应当按照查证属实其贩卖的“啪啪水”数量认定,并据此确定法定刑幅度。
关于涉案毒品纯度高低的判断,范某某贩卖的“啪啪水”中γ-羟丁酸含量平均为2.86mg/ml,该含量从数值上看的确远远低于常见的传统毒品含量。
但是,“啪啪水”的滥用方式是伪装成饮料口服,单次服用数量大,这种滥用方式的特点决定了其安全剂量范围很小,过量就可能会产生致命危害。
因此,含有羟丁酸毒品的常见含量必然要远远低于传统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固态毒品的含量,只有低含量的服用,才能既满足滥用对象对吸毒效果的追求,又避免滥用对象因摄入过量毒品而导致中毒死亡。
故本案含有羟丁酸的含量由其滥用方式所决定,不能简单比较而得出毒品纯度明显偏低的判断,并以此为由对被告人大幅从宽处罚。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