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情况说明≠客观“铁证”:警惕数据造假中言词证据被“伪装”为客观证据的情形
本文作者:彭吉岳
在刑事辩护的战场上,证据就像一把标尺,直接丈量着案件的走向与当事人的命运。可很多时候,一些看似硬核的财务数据,却藏着让人防不胜防的“陷阱”。
前不久,笔者作为辩护人参与的一起受贿案件,就让我深刻体会到这一点——一份漏洞百出的算账单,竟被当作认定被告人受贿金额的核心依据,而这背后,正是“财务数据即客观证据”的认知误区在作祟。
这起案件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收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给予的分红,支撑这一指控的关键证据,是实控人单方面提供的一份算账单。乍看之下,这份算账单似乎有理有据:上面清晰罗列着销售额、利润金额,最后还明确标注了“应分给被告人的红利”,甚至每页都盖了公司公章。可当笔者逐页梳理、仔细核查时,其中的问题却像剥洋葱一样层层暴露,让笔者惊讶不已。
首先是盖章主体的错位。案卷材料显示,这名实控人共有三家经营该项业务的公司,分红也是从这三家公司的业务利润中进行的。但令人费解的是,算账单上却只盖了一家公司的公章,并且这家公司的业务量很小,并非主要营业的公司。这就好比用“小卖部的公章”来证明“连锁超市的利润分红”,主体与事实脱节。
其次是数据逻辑的断裂。一份合法有效的利润核算凭证,必然会包含销售额、成本、税费、净利润等核心要素,且各数据之间要符合“利润=销售额-成本-税费”的基本逻辑。但这份算账单却只选择性地呈现了销售额和利润,对成本只字未提——既没有原材料采购成本、人员工资支出,也没有场地租金、水电费等运营成本,甚至连最基础的税费扣除记录都没有。换句话说,公诉方指控的“利润”,是一个没有任何计算依据的空中楼阁。诡异的是,笔者通过梳理算账单上的利润与销售额,计算出各年度的利润率后发现,所有利润率都稳定在20%上下,且数值异常规整:不是整数X%,就是X.5%(X为整数)。在真实的商业经营中,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利润率,别说出现“整数+0.5”的规整数值这种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就连连续多年保持20%左右的波动都极为罕见。这种人工雕琢的痕迹,让数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更像是实控人根据预期结果倒推出来的数字,而非客观经营的真实记录。
并且,这份算账单的数据还与案卷中的其他证据直接冲突。笔者在核查涉案公司的发票存根时发现,算账单上记载的销售额,与该公司对应的发票金额相差很大,有些年度甚至差距上百万元——发票作为企业经营的原始凭证,是销售额最直接的证明,而算账单的数据却与发票记录严重不符,这足以说明算账单上的销售额是虚假的。可即便如此,这份存在主体错位、逻辑断裂、数据冲突的算账单,依然被当作认定被告人受贿金额的核心证据,甚至直接作为计算受贿数额的依据,这无疑是将“瑕疵证据”当成了“铁证”,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证据审查原则。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很多人陷入了“财务数据即客观证据”的认知误区。在不少人看来,只要数据以表格、数字的形式呈现,再盖上公章,就天然具备客观性,甚至比证人证言更可信。但实际上,财务数据的客观性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建立在“来源真实、计算规范、记录完整”的基础上。像本案中的单方算账单,本质上是实控人对利润、分红等事实的一种“书面陈述”,只不过用数字和表格替代了口头表述,其本质是言词证据的“伪装”,而非书证或物证类的客观证据。
言词证据的核心特征是以人的主观陈述为内容,可能受到陈述人的记忆偏差、利益诉求甚至主观故意的影响。本案中公司的实控人作为案件的关键证人,与案件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出具的算账单很可能带有偏向性甚至虚假性。而真正的客观证据,比如完整的会计账簿、银行流水、原始发票、合同等,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不受某一方主观意志的左右,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将单方算账单等同于客观证据,本质上是混淆了证据的属性,用“数字包装”掩盖了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最终导致证据审查的方向偏离正轨。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识别单方算账单的言词证据属性,突破这类“数据陷阱”呢?结合笔者多年的辩护经验,总结出三个核心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主体、事实是否匹配。
拿到一份算账单,首先要核实出具主体与涉案事实是否存在直接关联。比如本案中,要确认盖章公司是否与“分红”所涉业务相关,是否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参与了涉案经营活动;其次要审查算账单的内容是否与待证事实一致,比如“分红”对应的利润是否来自涉案业务,而非其他无关经营。如果主体与事实脱节,哪怕盖了公章,也只是“无效凭证”。
第二,审查数据的“完整性”:逻辑、依据是否闭环。
利润核算必须遵循基本的商业逻辑,因此要重点核查算账单是否包含“销售额、成本、税费”等核心要素,各数据之间是否符合计算公式。同时,要要求出具方提供数据来源的原始凭证,比如销售额对应的发票、成本对应的采购合同、税费对应的完税证明等。如果缺少关键要素,或无法提供原始凭证,数据就无法形成闭环,自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审查证据的“一致性”:是否与其他证据印证。
单方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因此要将算账单与案卷中的发票、银行流水、会计账簿、证人证言等进行比对。比如,算账单的销售额是否与发票金额一致,利润分配是否与银行转账记录匹配,数据是否与其他证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一旦出现数据冲突,就必须进一步核查矛盾点,不能简单以单方算账单为准。
在本案中,我们正是基于这三个审查要点,指出了算账单的诸多问题:盖章主体无故缺少其他两家公司,数据缺少成本依据,销售额与发票记录冲突,从而让指控的受贿金额失去了根基。
刑事辩护的核心,就是用专业打破认知误区,用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单方算账单之所以能成为陷阱,就是因为它利用了人们对数字和公章的信任,掩盖了言词证据的本质。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判断,不被表面的数据假象迷惑,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戳破伪装,让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同时,期待司法人员在认定事实时,坚决杜绝“捏着鼻子哄眼睛”式的敷衍行为,始终以严谨态度查清事实真相: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绝不能将“财务数据”等同于“客观证据”,更不能仅凭单方出具的算账单就草率定案。只有严格遵循证据审查规则,准确界定证据属性,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真正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警惕“数据陷阱”“数据造假”,不仅是辩护人的专业素养,更是维护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未来之路,我们仍需以极致严谨对待每一起案件。唯有让证据回归客观本质,方能穿透伪装的迷雾,确保正义不偏不倚、不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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