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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借名买房 vs 赠与争议,举证不足诉求被驳回!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张建国(2022 年 11 月 16 日去世)与王兰(2021 年 5 月 21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伟(被告)、一女张莉(第三人)。2023 年 9 月,张莉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年 11 月,法院指定张伟为张莉的监护人。原告李娟系张建国的朋友,主张自己是张建国遗产的受遗赠人。
(一)房屋基本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 137.69 平方米。2000 年 11 月 25 日,甲公司(卖方)与张伟(买方)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 2650 元,后登记在张伟名下。
房屋相关手续与使用:一号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契税票据等均由张伟持有;房屋交付后,张建国最初偶尔使用,2017 年起与张莉搬入长期居住,张建国去世后,现由张莉居住。
(二)核心争议
借名买房与赠与争议:李娟称一号房屋是 1997 年张建国个人出资购买,只是借张伟名义登记,张建国一直居住并承担水电物业费,张伟从未居住也未出钱,且张伟曾承认房屋由张建国出资;张伟辩称房屋是张建国当年赠与自己的,约定张建国生前有居住权,因张建国存款多,所以不用自己承担费用,当时张建国无购房限制,也无借名买房的必要。
遗嘱争议:李娟提交 2022 年 8 月 16 日张建国的自书遗嘱,内容为 “一号房屋由我出资购买,去世后归李娟所有,张伟不得继承”;张伟提交 2022 年 10 月 9 日张建国的另一份遗嘱,内容为 “一号房屋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主张 8 月的遗嘱是李娟胁迫张建国抄写的,不是真实意思(视频显示张建国照打印件写,李娟未理会其休息要求,且李娟对遗嘱形成过程的陈述矛盾)。
过往诉讼:2022 年 4 月,张建国曾起诉张伟,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张建国去世,张伟、张莉放弃诉讼权利,案件终结。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娟诉求
确认张建国与张伟之间就北京市一号房屋形成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伟承担。
(二)被告张伟答辩意见
不同意李娟的诉求,主张一号房屋是张建国赠与自己的,不是借名买房:
1997 年张建国无购房限制,借名买房无基础,且当时约定张建国生前有居住权;
自己对张建国尽了赡养义务,曾聘请保姆照顾,只是因矛盾通过保姆了解情况,不能以诉讼为由认定未尽义务。
2022 年 8 月的遗嘱不是张建国真实意思:
张建国文化水平高,却照李娟准备的打印件抄写,视频显示李娟胁迫(张建国想休息被拒,对念遗嘱不耐烦);
李娟对遗嘱形成过程的陈述多次矛盾。
即使房屋是遗产,李娟也不能继承:张建国 2022 年 10 月立的后一份遗嘱,约定房屋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应以在后遗嘱为准。
(三)第三人张莉述称
同意被告张伟的全部意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结合 “借名买房” 关系的认定规则审理。
(二)“借名买房” 关系的认定标准
“借名买房” 需满足四个核心条件:明确的借名约定、实际出资、实际占有使用、合理持有购房手续。具体分析如下:
出资情况:李娟主张一号房屋由张建国出资,或由乙研究所(与张建国有业务往来)为张建国出资,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无法认定张建国是实际出资人;
购房手续持有:一号房屋的购房合同、房产证、发票、契税票据等关键手续,均由张伟持有,不符合 “借名人持有手续” 的通常情形;
借名约定与合理解释:李娟未提交书面借名协议,也未证明张建国当年借张伟名义买房有合理解释(如规避限购、享受优惠等),反而张伟主张的 “赠与” 有居住权约定作为支撑,更符合事实。
(三)遗嘱争议的处理
因本案核心是确认 “借名买房关系”,而非遗产继承,故对两份遗嘱的效力无需直接认定。但即便从遗产角度看,李娟未证明一号房屋是张建国的个人财产(即借名买房成立),也无法以遗嘱主张权利。
(四)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李娟主张借名买房,却未证明 “实际出资”“借名约定” 等核心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申请鉴定《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中张伟签名的真实性,因现有证据已能判断借名买房不成立,故不予准许。
综上,原告李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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