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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说我举报属实,可谁来管我被扣留的3小时?”2025年11月2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的发声戳中全网痛点。
前一天,他卧底数日举报湖南怀化贩婴线索,现场协助解救1名婴儿、抓获2名嫌疑人,却被当地派出所扣留3小时,手机遭没收,上厕所都有人监视。
尽管次日警方通报确认“举报属实,已解救3名婴儿、抓获4人”,却对他的遭遇只字未提,且通报发出后再无任何单位联系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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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中午12时,上官正义带着卧底掌握的线索报警——人贩子袁某通过小红书物色买家,以低价收购婴儿后8万元转手,还能伪造出生证明洗白身份。
报警后,警方迅速出警控制两名嫌疑人,当场解救1名婴儿,本是一场成功的打拐行动。
转折点发生在派出所内。
城南派出所所长突然提出,上官正义的卧底举报属于“钓鱼执法”,认定其“违法”,当场没收他两部手机,安排专人看管。
从下午2点到6点左右,3个多小时里,警方未向他了解任何案件细节,仅限制其自由,连如厕都有人跟随。
期间怀化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曾提议归还手机,却被鹤城分局一名田姓领导拒绝,直到傍晚才放行。
离开前,上官正义才主动交出举报材料,而此时已有副局长赶来询问案情。
11月2日下午,鹤城公安通报案件进展,明确“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对扣留举报人、没收手机等情节只字未提,仅以“将开展全面调查”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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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截至上官正义发声时,湖南方面无任何单位联系他核实相关情况,这让他公开提出“依法追责”的诉求。
这场风波的核心,早已超越单一案件的侦破,三个问题直指公权力运行的关键痛点。
第一,举报者为何成了“被看管者”?执法边界在哪
“我是举报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上官正义的这句控诉,道出了事件的关键矛盾。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即便需要配合调查,也应遵循法定程序,而非采取“扣留看管”的强制手段。
从通报与当事人陈述的对比看,警方的行为存在明显瑕疵。
首先,“钓鱼执法”的定性缺乏依据,上官正义作为打拐志愿者,未主动引诱他人犯罪,仅是收集已存在的犯罪线索,属于合法举报范畴。
其次,没收手机、限制自由3小时,已超出“配合调查”的合理限度,且期间未履行询问案情、制作笔录等法定程序,实质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专家指出,即便举报人需协助调查,警方也应明确告知权利义务,而非采取类似管控嫌疑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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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通报“避重就轻”,如何让举报人敢说话?
“通报只说破案,不说对举报人的不当对待,这是回避问题。”网友的质疑切中要害。
警方通报本应是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却对举报人遭遇的核心争议点缄口不言,仅用“全面调查”模糊回应,难免引发公众对“内部护短”的猜测。
更关键的是,通报后的“零联系”进一步消耗信任。
上官正义作为事件亲历者,掌握扣留过程的关键细节,却未收到任何核实询问,所谓的“全面调查”沦为一句空泛表态。
打拐工作本就依赖群众举报与志愿者协助,若举报者不仅得不到感谢,反而可能遭遇不当对待,且诉求无人回应,只会让更多人因“怕惹麻烦”选择沉默,最终导致犯罪线索隐匿,更多受害者陷入深渊,此前多地打拐案例已证明,保护好举报人,就是为打拐工作保留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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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讨的不是说法,是举报者的“安全底线”
“我只要依法追责,不是报复谁。”上官正义的诉求,本质是为所有举报人争取安全保障。
他的遭遇并非个例,现实中不少举报人曾面临被泄露身份、遭遇刁难等问题,而此次警方作为执法机关,竟对举报人采取不当限制措施,更具警示意义。
公众支持追责,并非否定警方侦破贩婴案的功绩,而是坚持“功过不能相抵”的原则。
侦破案件是警方的法定职责,而尊重和保护举报人,同样是法律赋予的义务。
若对扣留举报人的行为不追责,就可能形成“破案有功即可忽视程序”的错误导向,未来可能有更多举报者面临类似困境。
法律的尊严不仅体现在打击犯罪上,更体现在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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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3名被解救的婴儿已得到妥善安置,4名嫌疑人被依法控制,贩婴案的侦破值得肯定,但是,上官正义的遭遇尚未得到回应,这场“打拐有功反受困”的后续,更考验当地的法治态度。
打拐,是一场需要全社会参与的持久战,而举报人就是最前沿的“探照灯”,保护好举报人,就是照亮更多犯罪的黑暗角落,希望湖南方面能真正落实“全面调查”,对扣留举报人的行为作出明确回应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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